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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談│專利權權屬爭議期間不履行善良管理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專利
邊度4年前
最高法談│專利權權屬爭議期間不履行善良管理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談│專利權權屬爭議期間不履行善良管理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專利權權屬爭議期間不履行善良管理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存在爭議期間,專利申請人或者登記的專利權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積極獲得專利授權或者使已經獲得授權的專利權維持有效的善良管理義務。專利申請人或者登記的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善良管理義務,致使權利終止或者喪失,損害真正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構成對他人財產權的侵害,應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


專利權權屬爭議期間不履行善良管理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2019)最高法知民終424號


關鍵詞


發(fā)明專利 權屬 財產損害賠償 專利年費 效力終止


基本案情


上訴人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研究所(以下簡稱水產研究所)、廣州宇景水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景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德港水產設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港公司)、原審被告姜漢平、李純厚、頡曉勇、廣州創(chuàng)領水產科技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涉及專利號為ZL200910192778.6、名稱為“一種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的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09年9月28日,授權日為2012年5月30日,登記的專利權人為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登記的發(fā)明人為姜漢平、李純厚、頡曉勇。


德港公司認為,涉案專利是姜漢平的職務發(fā)明,專利申請權應該屬于德港公司,故分別于2010年、2011年提起專利申請權糾紛訴訟,請求判令涉案專利申請權歸德港公司所有。涉案專利權因未繳費而效力終止時,相關權屬糾紛正在審理之中。德港公司遂又以六被告故意未繳納該專利年費,致使該專利權效力終止,給德港公司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為由,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六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50萬元。


一審法院確定本案案由為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并認為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是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人,在涉案專利權存在權屬爭議的情況下,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負有包括繳納涉案專利年費在內的維持涉案專利有效的善良管理責任,如不愿繼續(xù)繳納涉案專利年費,應當及時告知德港公司和有關權屬糾紛審理法院。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既未按時繳納涉案專利年費,也未將不繳納涉案專利年費致使專利效力終止的情況及時告知德港公司和有關權屬糾紛審理法院,其行為具有過錯,侵害了德港公司應享有的涉案專利技術相關權益。


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共同賠償?shù)赂酃窘洕鷵p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在重新確定案由并糾正部分論理的基礎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民事案件案由是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jù)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根據(jù)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侵害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僅限于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和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也即,專利法實行專利侵權行為法定原則,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外,其他行為即使與專利權有關,也不屬于侵害專利權的行為。


在登記的專利權人不是專利技術所有人的情況下,如登記的專利權人故意不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失效而給專利技術所有人造成經濟損失,那么該損失實際上是與該專利技術有關的財產損失。故意不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失效的行為應當屬于一般侵權行為,該種案件案由可以確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本案中,德港公司主張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將歸其所有的職務發(fā)明申請專利,之后卻故意不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失效,致使該技術進入公有領域,失去了專利權的保護,損害了其本應該基于專利獲得的市場獨占利益,因此德港公司主張的侵權行為不是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其主張的經濟損失實際上是與該專利技術有關的財產損失,故本案屬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而非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從而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中實現(xiàn)平衡,并維持市場道德秩序。


專利權是經國家行政審查后授予的有期限的知識產權,其在權利保護期內有效存續(xù)需要專利權人持續(xù)交納專利年費、不主動放棄等。當事人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對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權屬發(fā)生爭議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登記的專利權人通常應當負有使已經獲得授權的專利權維持有效的善良管理責任,包括持續(xù)交納專利年費等,因為專利權一旦終止失效,專利技術通常情況下即會進入公有領域,從而使專利技術所有人喪失市場獨占利益,損害到專利技術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登記的專利權人未盡到該善良管理責任,給專利技術所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負有賠償責任。


本案中,在2010年、2011年德港公司已經兩次以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為由起訴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尤其是德港公司主張涉案發(fā)明是職務發(fā)明的第二次訴訟正在進行的情況下,作為登記的專利權人,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應當負有在涉案專利授權以后維持其持續(xù)有效的善良管理責任,包括持續(xù)繳納專利年費,以避免可能給德港公司造成損害。但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卻未繳納專利年費,導致涉案專利權于2012年9月28日被終止失效,侵害了德港公司的合法權益,其顯然未盡到善良管理責任,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賠償因此給德港公司造成的損失。


本案應當根據(jù)涉案專利權終止失效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具體賠償數(shù)額。鑒于雙方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專利權在終止失效時的市場價格,綜合考慮到涉案專利為發(fā)明專利、涉案專利權在授權公告當年即被終止失效、水產研究所和宇景公司過錯嚴重、德港公司歷時較長的維權情況等,即便考慮德港公司也存在一定過失,一審判決確定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的賠償也并無不妥。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最高法知民終42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江世貴,該所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俊,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濤,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宇景水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世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俊,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丘譽源,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德港水產設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勤,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浩生,男,漢族,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少波,廣東三環(huán)匯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姜漢平,男,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俊,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丘譽源,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李純厚,男,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俊,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頡曉勇,男,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俊,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廣州創(chuàng)領水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漢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俊,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丘譽源,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研究所(簡稱南海水產研究所)、上訴人廣州宇景水產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宇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州德港水產設備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德港公司)、原審被告姜漢平、原審被告李純厚、原審被告頡曉勇、原審被告廣州創(chuàng)領水產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創(chuàng)領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粵73民初8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9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南海水產研究所、上訴人宇景公司、原審被告姜漢平、原審被告李純厚、原審被告頡曉勇、原審被告創(chuàng)領公司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俊,上訴人南海水產研究所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濤,被上訴人德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葉浩生,原審被告姜漢平,原審被告頡曉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南海水產研究所和宇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2016)粵73民初803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德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德港公司在原審訴訟中主張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和各原審被告使用涉案發(fā)明專利技術,侵害其發(fā)明專利權,但德港公司從未擁有過涉案發(fā)明專利技術的任何權利,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和各原審被告均未使用過涉案發(fā)明專利技術。原審判決與德港公司的主張不一致,超出了德港公司主張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的范圍,對侵權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涉案發(fā)明專利權不應當被認定為職務發(fā)明。南海水產研究所和宇景公司擁有涉案發(fā)明專利權,有權決定終止繳費,且在終止繳費時,德港公司基于涉案專利針對南海水產研究所和宇景公司提起的訴訟已被法院駁回,故南海水產研究所和宇景公司終止繳費不存在任何惡意,不應對德港公司負有賠償責任。德港公司在2009年即已提起多起訴訟,其在當時已經可以對涉案專利技術提出訴訟保全,而且在涉案專利終止后,其也未要求恢復專利,故德港公司未窮盡其全部救濟方式,自身存在過錯。三、涉案發(fā)明專利技術不具備相應的商業(yè)價值,也未被任何人使用過,且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及各原審被告均未在千舟漁石斑魚產業(yè)園項目中使用該專利技術,即使德港公司主張的侵權行為成立,也不會給其造成經濟損失。原審判決認定涉案專利價值近50萬元,并判決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無事實依據(jù)。四、德港公司本案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得到法院支持。綜上,南海水產研究所和宇景公司請求本院判如所請。

  

德港公司辯稱: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及各原審被告的行為屬于惡意侵權,其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德港公司請求本院維持原審判決,駁回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的上訴請求。

  

姜漢平、李純厚、頡曉勇、創(chuàng)領公司述稱:其意見同南海水產研究所和宇景公司的上訴意見。此外,南海水產研究所和宇景公司是涉案專利專利權人,但德港公司卻把創(chuàng)領公司和姜漢平、李純厚、頡曉勇等幾位發(fā)明人拖入訴累,涉嫌濫用訴權。

  

德港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德港公司起訴請求:1.宇景公司、南海水產研究所、姜漢平、李純厚、頡曉勇、創(chuàng)領公司共同支付德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50萬元以及所有立案費等相關費用;2.宇景公司、南海水產研究所、姜漢平、李純厚、頡曉勇、創(chuàng)領公司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涉案專利的基本情況

  

涉案專利的申請?zhí)枮?00910192778.6,名稱為“一種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上署名發(fā)明人為姜漢平、李純厚、頡曉勇,專利申請人為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本發(fā)明涉及養(yǎng)殖水循環(huán)處理工藝領域,特別涉及一種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主要應用于高位池養(yǎng)蝦、養(yǎng)魚,也可適用于海水和淡水工廠化循環(huán)水養(yǎng)成和育苗,水產養(yǎng)殖原水處理、海洋館和水族館循環(huán)水處理等。海水、淡水魚、蝦、貝類養(yǎng)殖中的循環(huán)水需要進行多種處理工藝才能循環(huán)使用,這些處理工藝包括機械過濾、泡沫分離、增氧、生化處理、排污、殺菌消毒、反清洗等處理步驟,該處理步驟分別采用不同功能的水處理設備完成。”“現(xiàn)有技術中,循環(huán)水處理系統(tǒng)由上述多種各自實現(xiàn)其功能的水處理設備組成,其缺點在于:(1)由于各水處理設備的功能單一,為實現(xiàn)多種處理工藝,循環(huán)水處理系統(tǒng)使用水處理設備的數(shù)量較多,使這個系統(tǒng)的體積龐大,導致占地面積大;(2)由于各水處理設備的安裝技術標準不同,因此對安裝場所的要求也相對較高;(3)由于存在各水處理設備的數(shù)量較多、占地面積大、安裝復雜等缺點,使得水處理系統(tǒng)的投資成本居高不下;(4)水處理設備的數(shù)量多,也同時造成能耗大,運行和維修成本大大增加的缺陷。至今尚未出現(xiàn)針對高位池養(yǎng)蝦、養(yǎng)魚一機多用的水處理設備?!薄氨景l(fā)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能夠提高循環(huán)水處理效率、體積小、耗能低并可降低投資、運行成本的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為:1.一種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包括殼體、過濾裝置與排污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勢能裝置,該殼體的上下部側壁上分別開有用于與養(yǎng)殖池連通的進水口、出水口,在所述殼體內上部設有過濾裝置,將殼體的內部空間分隔為上水室與下水室,所述上水室與進水口相通,所述下水室與出水口相通;所述排污裝置與過濾裝置連接并與所述上水室相通;所述進水口連接有進水管,進水管中所述進水口處設有勢能裝置,所述勢能裝置包括進氣管與增流板,所述增流板為平板狀結構并豎立在進水管中,所述增流板的兩側邊與進水管的管壁之間留有空隙作為進水增壓之用,所述進氣管插入進水管中且其插入端封閉,進氣管位于進水管內部分的管壁上開有氣體流出口,該氣體流出口背向流水,所述增流板的其中一個板面迎向流水,另一板面連接在進氣管上所述氣體流出口相對的管外壁上。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過濾裝置包括過濾篩網,所述過濾篩網的邊緣連接在殼體的內壁上,所述過濾篩網上還具有用于污物流出的出口。3.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污裝置設置在殼體的外壁上且其為一中空腔體,該腔體通過排污管與所述過濾篩網的出口連接,腔體的底部還開有排污口;所述排污裝置的側壁上設有溢流管,所述溢流管連通排污裝置與下水室,所述溢流管位于排污裝置上的管口處于排污管出口的下方。4.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過濾篩網的下方還設有泡沫分離裝置,所述泡沫分離裝置包括泡沫收集罩、用于與集中處理池相通的收集管,泡沫收集罩的下方空間為下水室,所述收集管與泡沫收集罩的頂部連通,所述泡沫收集罩的罩體邊緣與殼體的內壁之間具有用于泡沫下流的間隙。5.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過濾篩網與泡沫收集罩之間的空間為生化處理室,該生化處理室內填充有生化填料,生化處理室的側壁上開有用于填裝生化填料的填料口。

6.根據(jù)權利要求5所述的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過濾篩網呈正立的漏斗狀,過濾篩網的下方設有與過濾篩網形狀相適應的布水器,所述布水器為具有通孔的板狀結構,其板面敷設在過濾篩網的下表面上,且布水器的邊緣與殼體的內壁連接。7.根據(jù)權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還包插消毒裝置,所述消毒裝置包括臭氧發(fā)生器和射流器,所述射流器設于殼體下部的側壁上,該射流器分別與下水室、進水管及臭氧發(fā)生器連接,進氣管的進氣端開有用于輸入臭氧的進氣口;該射流器的進氣口與臭氧發(fā)生器的出氣口連接,臭氧發(fā)生器的出氣口還與進氣管上的臭氧進口連接,射流器與進水管的連接部位處于進水管上勢能裝置的前方管段上。8.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在殼體的下部側壁上還設有反清洗管,所述反清洗管的一端與下水室連接,另一端與進水管連接用于接反清洗水源。9.根據(jù)權利要求8所述的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水室的側壁上連接有一增氧分流管,該增氧分流管的另一端與所述下水室相通,增氧分流管處于上水室的管口與所述進水口正對。10.根據(jù)權利要求9所述的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還包括反清洗自動控制系統(tǒng),所述反清洗自動控制系統(tǒng)包括控制器與壓力傳感器,所述壓力傳感器設于上水室上,所述控制器與設置在進水管前段的水泵、各進出口上的控制閥聯(lián)接;壓力傳感器監(jiān)測上水室內水壓,當水壓達到設定值時向控制器發(fā)送監(jiān)控信號,控制器接收該監(jiān)測信號后啟動或者停止反清洗過程。”
  

涉案專利于2012年5月30日獲得授權,專利權人為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發(fā)明人為姜漢平、李純厚、頡曉勇。涉案專利因未及時繳費而于2012年9月28日被終止。南海水產研究所表示依據(jù)其與宇景公司簽訂的《關于聯(lián)合研發(fā)工廠化循環(huán)水養(yǎng)殖設施產品專利申報的協(xié)議》,涉案專利的申請費和維持費由雙方各承擔50%,后因考慮到涉案專利缺乏實用價值,也從未給宇景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經與宇景公司商量,雙方均同意不再續(xù)繳維持費用。
  

(二)姜漢平在德港公司的任職及工作情況

  

姜漢平于2008年3月到德港公司應聘,應聘的職位是產品設計工程師。2008年3月20日德港公司與姜漢平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為期一年,自2008年3月18日至2009年3月17日止,姜漢平在德港公司的任職部門為生產技術部,職務為工程師,承擔的工作任務為產品研發(fā)。姜漢平在德港公司工作期間,從事或者參與開展了如下工作:根據(jù)技術部提出的研發(fā)計劃和客戶要求開發(fā)新產品及計劃管理,根據(jù)客戶要求開發(fā)了滾筒微濾機;負責對生產設備、零件加工的工藝設計,確定了BS型蛋白質分離器射流器、微濾機設備制造中的零件加工工藝設計、工裝夾具的設計;完成山東“好當家”原水處理方案;確定了澳洲微濾機過濾尺寸方案并出圖備案;參與滴流式過濾器零部件的加工工藝設計;對蛋白質分離器的設計制圖進行審核;參加如何改善生物泡沫分餾器在測試時準備資料不齊的情況以及生物泡沫分餾器在測試時發(fā)現(xiàn)問題如何進行改善的案例培訓;參與汕尾工業(yè)化養(yǎng)蝦項目,并負責審核蝦池工程圖紙的設計與繪制;參與海水魚工廠化循環(huán)水養(yǎng)殖設施工藝及養(yǎng)殖技術研究,該研究系南海水產研究所與德港公司合作的項目,該項目類別為:科技攻關與研發(fā)項目,名稱為:海水魚工廠化循環(huán)水養(yǎng)殖設施工藝及養(yǎng)殖技術研究。主要內容:(1)集成養(yǎng)殖池水質物理處理、生化處理技術,建立工廠化養(yǎng)殖循環(huán)水設施工藝。(2)建立工廠化循環(huán)水魚類養(yǎng)殖技術,實現(xiàn)溫度、鹽度、溶解氧等關鍵水質指標的實時采樣、監(jiān)測和控制,提高水處理系統(tǒng)的智能化管理水平。(3)估算生產成本,量化魚類工廠化循環(huán)水養(yǎng)殖系統(tǒng)的直接經濟效益和間接經濟效益。實施方案包括了養(yǎng)殖池水循環(huán)系統(tǒng)的建立:分物理處理系統(tǒng)、生化處理系統(tǒng)和水質自動監(jiān)控系統(tǒng)。養(yǎng)殖水經過物理處理系統(tǒng)除去魚排泄物,而水溶性蛋白質經蛋白分離系統(tǒng)分離,同時加上臭氧系統(tǒng)對有毒物質的氧化消毒、殺菌滅藻,凈化后經水質調整返回養(yǎng)殖池重新利用。同時該協(xié)議還載明:實施方案采用產學研結合方式,其中南海水產研究所提供養(yǎng)殖技術,德港公司提供養(yǎng)殖水循環(huán)設施。姜漢平參與了該項目,并擔任工程師。


(三)雙方此前訴訟情況

  

德港公司于2010年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第200910192778.6號發(fā)明專利申請權歸德港公司所有;2.宇景公司、南海水產研究所、姜漢平共同支付德港公司合理維權費用5萬元。該案被告為宇景公司、南海水產研究所、姜漢平,案號為(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18號。德港公司在該案起訴的事實與理由是:德港公司成立于1996年,致力于水族設備工程設計、安裝、保養(yǎng)和維護,是國內唯一的成套維生系統(tǒng)技術的研發(fā)者,是國內最專業(yè)的成套水族、水產維生系統(tǒng)(養(yǎng)殖用水處理系統(tǒng))的制造和供應商。宇景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6日,經營范圍包括設計、安裝、保養(yǎng)、維護水產工程設備,水產工程設計等,其實際經營的業(yè)務與德港公司實際經營的業(yè)務基本相同。姜漢平及案外人蘇昌偉、胡德蓉、蘇松清現(xiàn)在是宇景公司的股東,但之前均為德港公司的員工。在宇景公司成立之前,南海水產研究所是德港公司的業(yè)務合作單位。在宇景公司成立之后,南海水產研究所單方面解除與德港公司的業(yè)務合作,成為宇景公司的合作單位。2009年9月28日,宇景公司與南海水產研究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一種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的發(fā)明專利,申請?zhí)枮?00910192778.6,公開日為2010年3月17日,發(fā)明人為李純厚、頡曉勇及姜漢平。該專利中的所有相關技術由德港公司研發(fā),姜漢平利用在德港公司工作的職務之便將上述技術泄露給宇景公司及南海水產研究所,并以宇景公司及南海水產研究所的名義申請專利。德港公司在該案當中主張的事實是涉案專利由德港公司發(fā)明創(chuàng)造,姜漢平盜取德港公司技術。德港公司為此提交了姜漢平的應聘資料表,主張姜漢平在到德港公司處工作之前,沒有從事任何與本技術相關的工作,并且兩個技術不可能由姜漢平研發(fā)。德港公司同時在該案庭審中多次強調姜漢平沒有研發(fā)能力,涉案技術是由德港公司的技術顧問、研發(fā)人員、制圖員等人完成,具體研發(fā)人員是德國專家JUSSEN。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在判決中作出如下認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其承擔不利后果。該案中,德港公司主張涉案“一種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發(fā)明專利就是其蛋白質分離器技術,其是涉案專利的發(fā)明人,應負舉證責任。為此,德港公司當庭陳述了其蛋白質分離器的技術內容,并提交了BFF-700、BFF-400蛋白質分離器的技術圖紙作技術對比。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這些設計圖紙均是電腦打印件,德港公司未能提交相應原始設計草圖,故無法確定其是否合成,也無法證明德港公司的原創(chuàng)思路。且這些圖紙沒有制圖人簽名,也沒有制圖時間,故無法確定其形成時間。所以,德港公司不能證明先于姜漢平等人獨立制出這些圖紙。退一步講,即使德港公司先于姜漢平等人獨立制作這些圖紙,德港公司所述的蛋白質分離器技術與涉案發(fā)明也存在以下差別:首先,兩者實現(xiàn)的功能不完全相同。蛋白質分離器實現(xiàn)三個基本功能,即把養(yǎng)殖水的污物進行固液分離,將水中的氨氮分解,以及泡沫分離。涉案發(fā)明除可以實現(xiàn)機械過濾(相當于固液分離)、生化處理(相當于分解氨氮)、泡沫分離,還可以實現(xiàn)自動排污、殺菌消毒等功能。顯然,涉案發(fā)明實現(xiàn)的功能比蛋白質分離器多。其次,兩者的工作過程不完全相同。根據(jù)德港公司的陳述,蛋白質分離器工作時是通過水泵將水氣泵進去,通過水泵動力形成負壓,將水、氣混合物通過布水裝置將其引到填料區(qū),填料區(qū)有微生物使水氣混合物產生生化反應,分解氨氮。污水進入填料區(qū)的過程中會產生固、液、氣三相反應,產生泡沫,泡沫通過倒置的漏斗收集,通過收集槽傳出去。而根據(jù)涉案發(fā)明的說明書,該發(fā)明的工作過程包括增氧過程、過濾和自動排污過程、生化處理過程、泡沫分離過程、反清洗過程及消毒、殺菌、滅藻過程。顯然,蛋白質分離器工作時缺少涉案發(fā)明的自動排污、反清洗及消毒、殺菌、滅藻等過程。第三,兩者的技術圖紙也不同。蛋白質分離器沒有反清洗裝置、沒有臭氧發(fā)生器,其排污漏斗與涉案發(fā)明的排污裝置明顯不同,其進氣管圖紙也未見涉案發(fā)明勢能裝置中的增流板。所以,德港公司主張其蛋白質分離器技術就是涉案發(fā)明技術的依據(jù)不足。另外,關于德港公司所述姜漢平是其離職員工,能夠接觸到蛋白質分離器技術;宇景公司的股東均由德港公司離職員工組成,從事與之相同的行業(yè);南海水產研究所原來也是德港公司的客戶,雙方曾合作“海水魚工廠化循環(huán)水養(yǎng)殖設施工藝及養(yǎng)殖技術研究”項目,德港公司負責提供養(yǎng)殖池水循環(huán)設施等事實,均是間接證據(jù),并不能對德港公司的權利主張產生直接證明力。德港公司主張是涉案專利的發(fā)明人的依據(jù)不足。據(jù)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德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德港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又就涉案專利的申請權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第200910192778.6號發(fā)明專利申請權歸德港公司所有;2.宇景公司、南海水產研究所、姜漢平、李純厚、頡曉勇共同支付德港公司合理費用5萬元。該案被告為宇景公司、南海水產研究所、姜漢平、李純厚、頡曉勇,案號為(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65號。德港公司在該案起訴的主要事實與理由是:涉案專利屬于姜漢平離職一年內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德港公司;該專利申請被批準后,德港公司為專利權人。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在判決中作出如下認定:德港公司在前案當中舉證的證明內容為姜漢平沒有研發(fā)能力,涉案技術是由德港公司技術顧問、研發(fā)人員、制圖員等人完成,具體研發(fā)人員是德國專家JUSSEN,這意味著前案當中德港公司主張涉案專利技術由姜漢平以外的員工所發(fā)明。而該案當中,德港公司的主張則是涉案專利由姜漢平發(fā)明,但該創(chuàng)造屬于職務發(fā)明。德港公司在該案當中所主張的事實與其在前案當中所主張的事實完全矛盾,且德港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釋。德港公司在前案當中的舉證和自認都完全否定了其在該案當中所主張的事實,根據(jù)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案件當事人負有陳述案件真實情況的義務,不得在訴訟當中提供虛假證據(jù),進行虛假訴訟,故其應當對在兩案當中主張完全矛盾的事實承擔不利后果。據(jù)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德港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德港公司不服(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65號民事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為(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1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基于涉案專利已于2012年5月30日授權,2012年9月28日終止的事實,要求德港公司再次明確其該案訴訟請求,德港公司明確其訴訟請求為:1.請求法院判令涉案專利申請權歸德港公司所有;2.請求判令宇景公司、南海水產研究所、姜漢平、李純厚、頡曉勇向德港公司支付合理費用5萬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在判決中作出如下認定:涉案專利的發(fā)明人系姜漢平,且該發(fā)明系姜漢平的職務發(fā)明,針對該案專利涉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應當屬于姜漢平當時所屬單位德港公司。但該申請專利的權利與德港公司主張的專利申請權系不同的權利。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完成后,申請人就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向專利局提出申請并獲得專利局確認的專利申請日和專利申請?zhí)柡?,才產生對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申請權。但是該專利申請權是一項僅存在于專利申請程序中的權利,當專利申請程序終結,即該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或者被駁回,所述專利申請權即告終止,任何人都不得在一項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或者被駁回后再主張該專利申請的專利申請權。如前所述,該案中,涉案發(fā)明創(chuàng)造系姜漢平的職務發(fā)明,就該職務發(fā)明申請專利的權利應當屬于德港公司,該發(fā)明被提出專利申請后,專利申請權亦應屬于德港公司。但涉案專利已于2012年5月30日被授權公告,故涉案專利專利申請權已經隨著專利權的授予即專利申請程序的終結而終止。在法院依法對此釋明后,德港公司仍堅持請求將涉案專利專利申請權判歸其所有,因該訴訟請求已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無法實現(xiàn)。據(jù)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四)其他事項

  

創(chuàng)領公司確認在2014年4月份中標湛江市千舟漁水產有限公司的石斑魚工廠化循環(huán)水分體生態(tài)養(yǎng)殖系統(tǒng)設備采購項目,中標金額為360萬元,但表示該項目是工廠化循環(huán)水養(yǎng)殖,沒有采用涉案專利的高位池養(yǎng)殖技術。德港公司確認在涉案專利終止后,未商業(yè)化使用涉案專利技術。

  

廣州市創(chuàng)領水產工程設備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變更為廣州市碧海水產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廣州市碧海水產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10月31日變更為廣州宇景水產科技有限公司。

  

原審法院認為,李純厚、頡曉勇未舉證證明其曾經參與涉案專利的研發(fā)工作,故涉案專利的發(fā)明人系姜漢平。姜漢平在德港公司工作期間的工作崗位為工程師,負責產品的研發(fā),其從事的工作又與涉案專利有關,且涉案專利系姜漢平離開德港公司一年內做出的,故應認定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為姜漢平的職務發(fā)明,其涉及的申請專利的權利以及專利權人應當屬于姜漢平當時所屬單位德港公司,即德港公司應享有涉案專利技術的相關權益。

  

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是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人。雖然在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不繳納涉案專利年費時,涉案專利記載的專利權人仍為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但此時,德港公司就涉案專利申請權問題以涉案專利屬于職務發(fā)明為由再次起訴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的(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65號案件仍在審理中,涉案技術存在被認定為職務發(fā)明的可能性。因此,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負有維持涉案專利有效的善良管理的職責,包括繳納涉案專利年費,或者在不同意繼續(xù)繳納涉案專利年費時及時告知德港公司、審理法院。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既未按時繳納涉案專利年費,也未將不繳納涉案專利年費致使涉案專利終止的情況及時告知德港公司、審理法院,故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具有過錯,并最終導致涉案專利終止,侵犯了德港公司應享有的涉案專利技術的相關權益。姜漢平、李純厚、頡曉勇、創(chuàng)領公司均非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人,對涉案專利終止不負有責任,未侵犯德港公司應享有的涉案專利技術的相關權益。


現(xiàn)涉案專利權已經終止,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賠償?shù)赂酃疽蛏姘?a href='http://tjjsmcc.com/search_zhuanli.html' target='_blank'>專利終止而無法獲得涉案專利的相關利益所造成的損失。對于該損失,德港公司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創(chuàng)領公司在相關項目中使用了涉案專利技術,而且即使創(chuàng)領公司使用了涉案專利技術,也無法直接以獲利認定涉案專利的價值。因此,原審法院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酌情確定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應賠償?shù)赂酃镜膿p失:1.涉案專利系發(fā)明專利,涉案專利為姜漢平離開德港公司一年內所作出的職務發(fā)明;2.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具有導致涉案專利權終止的過錯;3.德港公司在涉案專利權終止后,未商業(yè)化使用涉案專利技術;4.德港公司為維權而支出的相關合理費用。綜上,原審法院酌情確定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應賠償?shù)赂酃窘洕鷵p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50萬元。

  

原審法院判決:一、宇景公司、南海水產研究所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shù)赂酃窘洕鷵p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50萬元;二、駁回德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 300元,由德港公司負擔6405元,由宇景公司、南海水產研究所負擔11 895元。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且有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筆錄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期間,南海水產研究所新提交了一份其單位簡介和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網頁,分別證明其有大量的研究成果、德港公司被列入了失信企業(yè)。

  

創(chuàng)領公司新提交了一份《石斑魚工廠化循環(huán)水分體生態(tài)養(yǎng)殖系統(tǒng)設備采購項目合同書》和三份《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證明其在千舟漁石斑魚產業(yè)園項目中使用的不是涉案專利技術,其未實施專利侵權行為。


德港公司新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證據(jù)1:文獻檢索證明,證明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及各原審被告的侵權事實及其獲利。

  

證據(jù)2:對蝦高位池循環(huán)水養(yǎng)殖設備研發(fā)及應用(成果),證明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及各原審被告使用了涉案專利并獲得巨大經濟效益,同時獲取研究經費不少于70萬元。

  

證據(jù)3:《“對蝦高位池循環(huán)水養(yǎng)殖設備研發(fā)及應用”成果通過成果鑒定》。

  

證據(jù)4:《高位池循環(huán)水養(yǎng)殖系統(tǒng)生產性應用取得顯著效益,成果取得顯著效益》。

  

證據(jù)3、4共同證明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及各原審被告使用爭議專利并進行了宣傳報道。

  

證據(jù)5:《對蝦高位池循環(huán)水養(yǎng)殖水體浮游動物生態(tài)特征研究》。

  

證據(jù)6:《對蝦高位池循環(huán)水養(yǎng)殖水體浮游植物生態(tài)特征研究》。

  

證據(jù)5、6共同證明南海水產研究所用與德港公司合作項目的相關技術申請涉案發(fā)明專利

  

證據(jù)7:2013年度廣東農業(yè)技術推廣獎擬獎項目公示,證明涉案專利具有巨大的商業(yè)價值,同時證明涉案侵權事實擴大化。

  

證據(jù)8:廣東省海洋漁業(yè)科技推廣專項子項目協(xié)議書,證明涉案專利技術是姜漢平在德港公司任職期間的工作成果,不屬于創(chuàng)領公司或其本人。

  

證據(jù)9:發(fā)票,證明德港公司為與南海水產研究所合作的項目提供了養(yǎng)殖池水循環(huán)技術設施。

  

德港公司認為南海水產研究所和創(chuàng)領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與本案無關。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和各原審被告認為德港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不是新證據(jù),且證據(jù)1至7與本案無關,證據(jù)8至9能夠證明南海水產研究所是該項目的承辦單位,而德港公司未承擔科技研發(fā)工作。

  

南海水產公司、創(chuàng)領公司、德港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jù)與本案訴訟爭議無關,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不予采納。

  

本院經審理另查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為2009年9月28日。


德港公司在原審起訴狀中未列明本案案由。在起訴狀第三頁記載有:“本案六個被告故意使得專利號為200910192778.6、發(fā)明名稱為‘一種多功能循環(huán)水處理設備’的發(fā)明專利權因為沒有繳納年費而終止,造成原告無法挽回的損失?!钡谒捻撚涊d有:“本案六個被告使用本案相關技術獲利超過壹佰伍拾萬元。1.本案六個被告將本案專利相關技術至少用在了湛江市千舟漁水產有限公司的千舟漁石斑魚產業(yè)園。3.六個被告利用本案專利相關技術從湛江市千舟漁水產有限公司的千舟漁石斑魚產業(yè)園獲利超過壹佰伍拾萬元人民幣?!?/p>


在2016年11月15日原審庭審中,法庭詢問德港公司主張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德港公司回答:“因為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的專利權失效,即將原告的專利權本身徹底摧毀,我國專利法保護專利權不受其他人侵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不得生產、銷售、許諾銷售和使用,其前提是專利權本身存在,現(xiàn)因被告的惡意行為導致專利權不存在,該行為使得原告的專利權無法行使,原告的技術因為無專利權保護而成為公共領域的技術,雖然專利法無具體規(guī)定,但這是由于立法的滯后性,因為以前沒有出現(xiàn)類似情況,法律未對此作出具體規(guī)定?!狈ㄍピ儐柕赂酃颈桓媲址噶耸裁礄嗬赂酃净卮穑骸皬V義的專利權。”此外,德港公司還陳述:“我方主張的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專利侵權賠償,而是本案所涉的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所對應的發(fā)明專利權本應屬于原告所有,現(xiàn)因被告行為導致原告無法擁有該項發(fā)明專利權。我方通過被告使用涉案專利技術的獲利來證明該項專利的價值,該項專利的價值本應屬于原告,現(xiàn)因被告行為導致原告無法擁有該項發(fā)明專利權,我方要求被告賠償相應的價值?!薄瓣P于賠償150萬元依據(jù),根據(jù)我方對千舟漁項目的了解,被告使用涉案專利技術的獲利遠超150萬?!绷硗?,宇景公司、姜漢平、創(chuàng)領公司在庭審中陳述:“原告強調所要保護的是專利權本身而并非指被告使用、銷售或許諾銷售該項專利權,他所主張的是被告因惡意不交專利費導致專利失效的行為,而非侵犯專利權這種行為?!薄霸娌⒎且罁?jù)因為被告實施了侵犯其涉案專利的行為而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在2018年1月26日原審法院第二次庭審中,德港公司再次確認其要求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及原審各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jù)是因為后者均不繳納專利費用導致專利權無效。


原審判決確定的本案案由為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中關于“姜漢平在德港公司的任職及工作情況”的認定與(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1號民事判決書相應內容一致,在本院認為部分關于涉案專利屬于姜漢平作出的職務發(fā)明的論述來自于(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1號民事判決書相應內容。

  

姜漢平曾任宇景公司股東。2009年7月20日,姜漢平代表宇景公司與南海水產研究所簽訂《關于聯(lián)合研發(fā)工廠化循環(huán)水養(yǎng)殖設施產品專利申報的協(xié)議》。在原審訴訟中,南海水產研究所稱該協(xié)議就是其與宇景公司就涉案專利合作的協(xié)議。另外,李純厚、頡曉勇是南海水產研究所的員工。

  

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及各原審被告在原審訴訟中均未提出過訴訟時效抗辯。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焦點問題是:一、原審判決是否超出了德港公司的訴訟主張;二、本案案由如何確定;三、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是否應當對涉案專利權終止失效承擔賠償責任,應否賠償?shù)赂酃?0萬元的經濟損失與合理費用。

  

一、原審判決是否超出了德港公司的訴訟主張


德港公司無論在原審起訴狀中還是在原審庭審陳述中均明確其提起本案的訴訟理由是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及各原審被告未繳納專利年費導致涉案專利終止失效,給其造成了損失,故要求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及各原審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雖然在原審庭審中,德港公司在回答法庭詢問時,曾表示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及各原審被告侵犯了其“廣義的專利權”,但結合德港公司在原審訴訟中的所有法庭陳述,其并未主張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及各原審被告實施了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從而構成了侵犯專利權。宇景公司、姜漢平、創(chuàng)領公司在原審庭審的陳述也表明其對德港公司的上述訴訟主張是清楚的。德港公司雖然在原審起訴狀及庭審中認為創(chuàng)領公司在千舟漁石斑魚產業(yè)園項目中使用了涉案專利技術,但結合其庭審中的前后陳述,可以明確得知德港公司在本案中起訴的侵權行為并非是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及各原審被告在該項目中實施涉案專利的行為,而僅是認為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及各原審被告使用涉案專利技術獲利巨大,據(jù)此確定本案的賠償數(shù)額。因此,原審法院根據(jù)德港公司的上述訴訟主張審理本案,未超出德港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關于原審判決超出德港公司訴訟主張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二、本案案由如何確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將訴訟爭議所包含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案由應當依據(jù)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稱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根據(jù)該規(guī)定,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的行為僅限于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和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也即,專利法實行專利侵權行為法定原則,除法律明確規(guī)定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外,其他行為即使與專利權有關,也不屬于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在登記的專利權人不是專利技術所有人的情況下,如登記的專利權人故意不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失效而給專利技術所有人造成經濟損失,那么該損失實際上是與該專利技術有關的財產損失。故意不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失效的行為應當屬于一般侵權行為,該種案件案由可以確定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本案中,根據(jù)德港公司的主張,其認為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將歸其所有的職務發(fā)明申請專利,之后卻故意不繳納專利年費導致專利權終止失效,致使該技術進入公有領域,失去了專利權的保護,損害了其本應該基于專利獲得的市場獨占利益,因此德港公司主張的侵權行為不是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其主張的經濟損失實際上是與該專利技術有關的財產損失,故本案應當屬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而非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原審判決將本案案由確定為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顯屬不當,應予糾正。


三、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是否應當對涉案專利權終止失效承擔賠償責任,應否賠償?shù)赂酃?0萬元的經濟損失與合理費用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從而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中實現(xiàn)平衡,并維持市場道德秩序。專利權是經國家行政審查后授予的有期限的知識產權,其在權利保護期內有效存續(xù)需要專利權人持續(xù)交納專利年費、不主動放棄等。當事人無論基于何種原因對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權屬發(fā)生爭議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登記的專利權人通常應當負有使已經獲得授權的專利權維持有效的善良管理責任,包括持續(xù)交納專利年費等,因為專利權一旦終止失效,專利技術通常情況下即會進入公有領域,從而使專利技術所有人喪失市場獨占利益,損害到專利技術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登記的專利權人未盡到該善良管理責任,給專利技術所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負有賠償責任。本案中,在2010年、2011年德港公司已經兩次以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為由起訴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尤其是德港公司主張涉案發(fā)明是職務發(fā)明的第二次訴訟正在進行的情況下,作為登記的專利權人,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應當負有在涉案專利授權以后維持其持續(xù)有效的善良管理責任,包括持續(xù)繳納專利年費,以避免可能給德港公司造成損害。但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卻未繳納專利年費,導致涉案專利權于2012年9月28日被終止失效,侵害了德港公司的合法權益,其顯然未盡到善良管理責任,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此外,涉案發(fā)明被終審判決認定為應該歸屬于德港公司的職務發(fā)明。姜漢平曾是德港公司員工,其作為登記的發(fā)明人之一,應當清楚該職務發(fā)明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應該歸屬于德港公司。姜漢平從德港公司離職后成為了宇景公司的股東,還代表宇景公司與南海水產研究所就涉案發(fā)明簽訂合作協(xié)議。故宇景公司也應當清楚涉案發(fā)明是姜漢平的職務發(fā)明。李純厚、頡曉勇作為南海水產研究所的員工未從事涉案發(fā)明工作,南海水產研究所對此也應當是清楚的。所以,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對于涉案發(fā)明不歸屬于其自身應該是明知的,故其不繳納專利年費具有使涉案專利權終止失效從而損害德港公司合法權益的故意,主觀過錯明顯。最后,涉案專利技術屬于德港公司的職務發(fā)明,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不繳納專利年費導致涉案專利權終止失效,使涉案專利技術失去了專利權的保護,最終損害的不是其自身的權利,而是德港公司的合法利益,致使德港公司喪失了基于該技術的市場獨占利益。綜上,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德港公司對涉案專利權本應享有的合法權益,主觀過錯嚴重,應當賠償?shù)赂酃臼艿降慕洕鷵p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當事人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并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xù)。據(jù)此可知,當事人請求恢復權利的最長期限是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且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本案中,涉案專利權于2012年9月28日終止失效,但能夠證明涉案專利技術屬于德港公司的職務發(fā)明的終審判決是在2015年6月17日才作出,故德港公司客觀上不可能在上述規(guī)定時間內申請恢復權利。因此,本院對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以德港公司未要求恢復權利為由認為其存在過錯的上訴意見不予支持。需要指出,德港公司在2010年、2011年兩次提起專利申請權權屬糾紛訴訟時既未申請法院對專利申請采取訴訟保全,也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中止程序,未積極采取必要措施,也具有一定的過失,可以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適當減輕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的侵權責任。因導致涉案專利權終止失效的直接原因是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的侵權行為,且其主觀過錯嚴重,故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仍應當承擔主要侵權責任。

  

德港公司所受損失是因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未繳納專利年費致使專利權終止失效給其造成的財產損失,該種損失不同于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侵害專利權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因為本案侵權行為導致的后果是專利權滅失,專利技術進入了公有領域,權利人喪失了市場獨占利益,而侵害專利權行為的后果是給權利人造成了專利權存續(xù)期間的利益損失,但專利權并未消滅。因此,確定本案賠償數(shù)額應當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而不能適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該規(guī)定中的“財產”,應當包括專利權。因此,本案應當根據(jù)涉案專利權終止失效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具體賠償數(shù)額。鑒于雙方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專利權在終止失效時的市場價格,本院綜合考慮到涉案專利為發(fā)明專利、涉案專利權在授權公告當年即被終止失效、南海水產研究所和宇景公司過錯嚴重、德港公司歷時較長的維權情況等,認為即便考慮到德港公司也存在一定的過失,原審判決確定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的賠償也并無不妥。故,本院對原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予以確認。

  

此外,雖然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及各原審被告在本案中仍然認為涉案專利技術不屬于職務發(fā)明,但鑒于該結論已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認,且是處理本案的前提,故該爭議并非本案的處理范圍,原審判決對該部分的論述實質上也是引用自該生效判決,因此在未經法定程序推翻上述生效判決結論的情況下,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處理。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在原審訴訟中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故本院對其在本案二審中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南海水產研究所、宇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處理結果適當,但案由確定有誤,本院在糾正案由的基礎上,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 600元,由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研究所負擔8800元,由廣州宇景水產科技有限公司負擔88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曉軍

審判員 李自柱

審判員 唐小妹

二○二○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王怡


裁判要點


最高法談│專利權權屬爭議期間不履行善良管理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最高法談│專利權權屬爭議期間不履行善良管理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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