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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2023年知識產權10個典型案例及10個優(yōu)秀案例公布!

專題
納暮7個月前
湖南高院:2023年知識產權10個典型案例及10個優(yōu)秀案例公布!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4月22日,湖南高院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2023年湖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并發(fā)布10個典型案例及10個優(yōu)秀案例。”


湖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侵犯中車公司商業(yè)秘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案情簡介】受害單位時代電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8日,主要從事控制用計算機及軟件、養(yǎng)路機械電氣控制系統(tǒng)等產品,系中車株洲研究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人馬某某、陳某某(已作不起訴處理)、向某、劉某、成某、漆某某等人曾長期擔任時代電子公司的高管、技術研發(fā)人員,長期從事時代電子公司大型鐵路養(yǎng)護機械打磨車、搗固車的研發(fā)工作,熟知時代電子公司的技術信息,與時代電子公司均簽訂了保密協(xié)議。其中馬某某于1999年7月入職時代電子公司,先后參與并主導搗固車技術研發(fā)、打磨車技術研發(fā),并先后擔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副總工程師,2017年6月離職時職位為A2級別。2018年,馬某某以5萬元的價格購買了長沙瀚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成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并先后聘請了陳某某、向某、劉某、成某、漆某某等原時代電子公司大型鐵路養(yǎng)護機械打磨車、搗固車技術的高管、技術研發(fā)人員為核心來組建研發(fā)團隊,研發(fā)涉案侵權產品包括搗固車控制系統(tǒng)配件B19鍵盤模塊、搗固車數字量輸入模塊DI(軟件部分)、打磨車控制系統(tǒng)(結構設計和控制算法),受害單位的相關技術在長沙瀚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主要產品的研發(fā)過程中被不同程度的參考、使用,上述技術信息均具有非公知性,相關技術信息與被控侵權產品所包含的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上述技術信息包含9個密點,經深圳市中衡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價值為人民幣486萬元。長沙瀚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及馬某某明知其研發(fā)團隊實際普遍存在侵權行為,但始終采取漠視、放任、縱容的態(tài)度,導致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發(fā)生。

【裁判結果】株洲市天元區(qū)人民法院、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長沙瀚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他人商業(yè)秘密,用于公司相關技術、產品研發(fā),給權利人造成重大直接損失達486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馬某某作為長沙瀚鵬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其判處刑罰。對于兩被告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應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對被告單位判處罰金,對被告人馬某某判處了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并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單位時代電子公司486萬元,并以鑒定機構認定的侵權獲利作為基數,判決懲罰性賠償金1398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株洲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人民法院嚴格保護軌道交通領域核心技術秘密的典型案例。該案對不正當獲取他人核心技術秘密,并制造、銷售同類技術產品,給權利人造成重大直接損失的被告單位、直接主管人員予以刑事制裁,并支持受害公司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單位及其直接主管人員予以懲罰性賠償,有力保護了權利人世界領先的軌道交通相關技術,為新質生產力發(fā)展保駕護航。

案例二 涉“長高電新”標識惡意訴訟司法懲罰案

【案情簡介】長高電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簡稱長高電新科技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具備輸變電設備制造、電力設計與工程、電力交易運營及綜合能源管理的產業(yè)鏈齊全綜合性集團,其首次將“長高”作為字號使用的時間為1998年,首次申請注冊“長高”系列商標的時間為2006年。2022年3月,猴福齊天數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猴福齊天公司)圍繞“長高”商業(yè)標識,開始在不同種類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12枚“長高電新”商標,但并未實際使用。其后,猴福齊天公司將該商標使用權以知識產權出資成立與長高電新科技公司字號相同的長高電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高電新貿易公司)。并與其他關聯公司多次、大量申請注冊與其企業(yè)性質、經營范圍無關的“中電裝備”“誠通證券”等500余枚商標。2023年,猴福齊天公司、長高電新貿易公司以長高電新科技公司使用“長高電新”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1000萬元。檢察機關依法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認為原告系以惡意搶注的商標權對被告提起的侵權之訴,屬于濫用權利的惡意訴訟行為,建議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裁判結果】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猴福齊天公司、長高電新貿易公司不以使用為目的,圍繞他人在先字號和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多次、大量惡意搶注、囤積商標,并與長高電新貿易公司一起利用案涉商標,向在先權利人提起知識產權侵權之訴,訴請高額賠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惡意訴訟,裁定駁回起訴,并對猴福齊天公司、長高電新貿易公司罰款10萬元。猴福齊天公司、長高電新貿易公司對該決定不服,申請復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對惡意訴訟者予以司法懲罰的典型案例。該案對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惡意訴訟者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進行了有益探索,彰顯了我國堅決遏制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決心,對于推進誠信社會建設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三 擅自使用《狂飆》電視劇相關元素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是電視劇《狂飆》的著作權人。原告提交的酷云數據、云合數據、燈塔數據、西瓜數據、百度指數、微博話題、豆瓣、知乎關于收視率、播放量、市場占有率、熱度、討論度等數據顯示,《狂飆》在首播期內已建立極高的熱度和公眾討論話題度。被控侵權游戲“王者光輝”的著作權人為被告雪糕公司,出版單位為被告群游公司;小程序認證主體、收費主體為被告玩心不止公司。被告棲慕公司在其抖音賬號“小表妹說傳奇”中發(fā)布了眾多針對被控侵權游戲的宣傳推廣視頻,視頻中宣傳稱被控侵權游戲為“狂飆版本”的傳奇手游,“1:1還原狂飆劇情玩法”,并且大量使用了涉案作品中的元素以及人物形象,包括角色名稱、地點名稱等,同時,涉案視頻中還稱“廣告素材宣傳場景達到一定關卡或者觸發(fā)相應模塊后出現”。

【裁判結果】 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狂飆”經過權利人的大量使用、宣傳,在點擊量、播放量、評論次數、話題量等方面都引發(fā)極高熱度的電視劇,其劇名可發(fā)揮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被告棲慕公司作為抖音賬號“小表妹說傳奇”的實際控制主體,在明知《狂飆》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的情況下,仍在其制作、發(fā)布的多個被訴侵權視頻上使用《狂飆》劇集名稱,標注“狂飆版本”以及《狂飆》人物、道具、環(huán)境等多元素的行為,即使是非同類商品或服務,通過綜合考慮侵權人在熱播期侵權的主觀故意、侵權行為對涉案電視劇時效價值的損害,以及涉案電視劇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等因素,依法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棲慕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據此,判決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8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系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電視劇劇名及其影視元素予以跨界保護的典型案例。判決充分考慮了涉案電視劇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以及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在涉案電視劇熱播期,時效價值損害大等因素,對在游戲中擅自使用知名電視劇熱門元素,跨界蹭流量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為優(yōu)秀IP開展游戲、劇本殺、微短劇等視頻文創(chuàng)二次開發(fā)打造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本案也是人民法院為推進馬欄山視頻文創(chuàng)產業(yè)園區(qū)建設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生動實踐。

案例四 “明星大偵探”訴某平臺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明星大偵探》系列綜藝節(jié)目(案涉九個作品,共計一百余期)是芒果TV推出的國內首檔明星推理真人秀節(jié)目,自2016年開播以來深受觀眾喜愛,播放量較大,知名度較高。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樂陽光公司)系該節(jié)目的著作權人;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寬娛公司)系“嗶哩嗶哩”視頻平臺的經營者。雙方曾于2020年就涉案作品著作權產生糾紛,寬娛公司書面承諾“盡最大努力防止同類(侵權)行為再次發(fā)生”。但2022年快樂陽光公司在“嗶哩嗶哩”視頻平臺再次公證取證到了3389條傳播涉案作品的視頻,該平臺甚至還設立了“明星大偵探”專區(qū)??鞓逢柟夤局鲝垖拪使厩趾α松姘缸髌返男畔⒕W絡傳播權、署名權、改編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寬娛公司停止侵權、屏蔽用戶上傳侵權視頻并賠償損失5000萬元。

【裁判結果】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快樂陽光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其公證取證的視頻中約3300條視頻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涉案作品,且不屬于合理使用,構成侵權。寬娛公司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構成幫助侵權。但沒有證據證明寬娛公司構成直接侵權、共同侵權、教唆侵權及侵害改編權、署名權。寬娛公司應停止幫助侵權行為;基于其曾承諾防止侵權的約定義務,其還應屏蔽用戶上傳侵權視頻;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000萬元。寬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經過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自媒體平臺實施幫助侵權承擔高額賠償的典型案例。判決綜合考慮權利作品數量、知名度、制作成本、許可收益,以及被訴侵權視頻數量、侵權人可能的獲利、主觀惡意等因素,適當提高判賠標準;并基于約定義務判決網絡平臺承擔屏蔽用戶上傳侵權視頻的審查義務,對探索版權許可制度和平臺責任具有有啟示意義。

案例五 涉文獻數據庫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莫某某系涉案1256篇作品的作者,《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電子雜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學術期刊公司)系中國知網的經營者。莫某某發(fā)現,學術期刊公司未經許可將涉案作品收錄入中國知網學術文獻網絡數據庫,并經由浙江圖書館網站的“知網數據庫總站”向公眾傳播,遂起訴至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學術期刊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300萬元。學術期刊公司辯稱,莫某某已就其中257篇作品在中國知網總站的傳播行為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本案對該部分作品的起訴屬于重復訴訟,知網對其他作品的傳播亦不構成侵權。一審法院認為,學術期刊公司未經許可在浙江圖書館“知網數據庫總站”公開登載涉案文章,構成侵權。浙江圖書館網站的知網數據包等與中國知網不完全相同,學術期刊公司關于重復訴訟的抗辯不能成立。因學術期刊公司已將涉案作品刪除,一審法院判決學術期刊公司賠償莫某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5.12萬元。莫某某、學術期刊公司均不服,分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同一性審查重點在于被訴侵權人就同一作品實施了幾次“提供”行為,以及該行為是否被前訴審理的“提供”行為所覆蓋。而文獻網絡數據庫的經營模式決定了其對作品的“提供”行為核心在于主數據庫對作品的收錄和公開,鏡像數據庫的設立是對傳播范圍的擴大而非新的傳播行為,故著作權人就主數據庫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向數據庫經營者提起了在先訴訟后,再就其鏡像數據庫同期傳播同一作品的行為向該數據庫經營者提起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之訴的,構成重復訴訟,應予駁回。在糾正了一審法院關于重復訴訟的錯誤認定后,經侵權作品總數的扣減和單篇作品賠償標準的提高,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實體裁判結果。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數據庫平臺總站和鏡像站對同一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否構成重復訴訟的認定。判決以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提供”為錨點,結合網絡數據庫平臺的運營模式以及鏡像數據庫本身并不直接收錄作品,而是經由動態(tài)更新與主數據庫在內容上保持一致的產品特性,認定同一更新周期內鏡像數據庫與主數據庫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具有同一性,并據此認定原告就同一作品對主數據庫的傳播行為維權后再就鏡像數據庫同一時期的傳播行為提起訴訟構成重復訴訟。本案的處理有利于引導權利人溯源維權、誠信訴訟,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示范意義。

案例六 涉“龍”圖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10日,東莞徐記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記公司)經徐福記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授權,可以自身名義對侵害包括涉案第717184號、第3287031號、第7316224號、第7346784號“徐福記及圖”商標在內的一系列商標進行維權。第5450087號、第5965501號龍圖形商標的注冊人為徐記公司。衡陽三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盟公司)在拼多多廣慈官方旗艦店、淘寶健身堂店、阿里巴巴等多個平臺多個店鋪銷售“廣慈枇杷糖”“廣慈潤喉糖”盒裝或袋裝等被訴侵權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包裝上使用了“廣慈”“廣慈及龍形”標識,包裝上載有的生產商均為東莞廣慈生物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經銷商均為深圳市國醫(yī)健康家園實業(yè)有限公司。

【裁判結果】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龍的圖形僅為組成涉案兩枚圖形商標的要素之一。商標權利的保護以整體保護為原則,作為商標組成的要素,不應受到單獨保護,否則會導致保護過寬而影響公眾對公有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并且,涉案被訴侵權的“廣慈及圖”商標標識中雖然也使用了龍的圖形,但其使用方式并非訴請保護的該兩枚商標中“龍圖形”的整體搭配使用的方式,兩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以及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均不構成相似,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含公有領域元素的商標保護范圍的典型案例。判決明確了注冊商標組成要素中的公有文化元素不應受到單獨保護的裁判理念,彰顯了人民法院保護商標專用權和維護公共利益并重的司法裁判理念,對于進一步明確商標權的保護邊界,防止私權過分擴張和權利濫用,維護更加誠信有序的市場經營環(huán)境,具有典型示范意義。

案例七 “萬詞霸屏”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長沙比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比加網、宏商網向用戶提供“快排”“霸屏”服務,當用戶向長沙比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服務后,長沙比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會根據購買客戶的經營信息情況為其選定數以千、萬計的搜索關鍵詞,制作邏輯混亂、低質量的宣傳介紹購買用戶的網站頁面,插入到與購買用戶無任何關系的第三方網站中,當網絡用戶輸入長沙比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選定的數千、萬個搜索關鍵詞中的一個或幾個進行搜索時,通常均會達到排在百度搜索鏈接結果首頁的第1位或前幾位的效果,從而實現“萬詞霸屏”的效果。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認為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長沙比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長沙比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快排”“霸屏”服務惡意干擾了搜索引擎檢索結果的自然排名,干擾、妨礙、破壞了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網站根據其算法所形成的有序運行搜索檢索數據信息服務的生態(tài)系統(tǒng),導致使用百度搜索服務的用戶無法獲得其想要的真實和有用的數據信息,從而使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網站的用戶體驗質量明顯下降,商業(yè)信譽受損,而長沙比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卻因此獲得不正當利益,長沙比加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不誠信行為擾亂了正常的互聯網競爭秩序,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其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50萬余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及干擾搜索引擎算法業(yè)務的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判決對互聯網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標準進行了積極探討,認定惡意干擾、操縱搜索引擎搜索結果排名的“霸屏”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嚴厲打擊了利用技術中立名義實施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為保障公眾獲取準確真實搜索信息,維護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態(tài)和公平競爭的互聯網秩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彰顯了人民法院營造風清氣朗網絡空間的力度與決心。

案例八 被告人吳某某、唐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被告人吳某某、唐某某系夫妻,在靖州縣渠陽鎮(zhèn)新建中路158號共同經營靖州縣方圓商店。2016年,常德籍男子高某某(另案處理)向被告人唐某某、吳某某推銷假冒注冊商標的高檔白酒,唐某某、吳某某同意購進銷售。自2016年1月至2022年5月,吳祥菊在高守松處購進假冒貴州茅臺酒、國窖1573、五糧液、劍南春等品牌注冊商標的高檔白酒用于銷售共計向高某某支付進貨款376 900余元。2022年7月26日靖州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聯合白酒廠家打假專員對靖州縣方圓商店展開調查,執(zhí)法人員現場初步鑒定查獲的302瓶白酒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向向靖州縣公安局電話報案,靖州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現場查獲用于銷售的各類高檔白酒302瓶,涉及8個生產企業(yè),12個品種。經相關商標權所有人認定,其中297瓶屬假冒注冊商標權的產品,市場價總貨值202 212元。假冒的注冊商標中,“貴州茅臺”“國窖”“水井坊”“劍南春”“酒鬼”“內參”“海之藍”“天之藍”“夢之藍”“舍得”為注冊商標,“五糧液”為注冊商標、中國馳名商標。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人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吳某某、唐某某在國家級媒體上發(fā)布召回信息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2.請求判令被告吳某某、唐某某二人對所有退出流通的假冒注冊商品的白酒予以銷毀或者承擔銷毀費用;3.請求判令被告吳某某、唐某某行業(yè)禁止。

【裁判結果】靖州侗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唐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為獲取非法利益,從高某某處低價購進各類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37萬余元用于銷售,僅現場查獲未予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貨值就達20萬余元,系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某某、唐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相對吳某某,唐某某的地位、作用略輕。吳某某、唐某某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應予召回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為預防再犯罪,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禁止從事與酒類生產、銷售等相關職業(yè)。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了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和從業(yè)禁止,支持了公訴機關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被告人吳某某、唐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附帶民事部分處理恰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典型案例。該案堅持嚴格保護、有效保護理念,通過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對侵害商標權利人與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從嚴懲處,剝奪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條件,并對假冒商品予以召回、無害化處理,及時制止侵權損害的擴大,徹底消除危害,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堅定決心和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安全”的鮮明司法態(tài)度。

案例九 某煙酒行銷售假冒商品行政處罰案

【案情簡介】長沙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環(huán)境犯罪偵查支隊在辦理王某等人制售假酒案中,發(fā)現原告寧鄉(xiāng)伯爵煙酒商行涉嫌購進假酒銷售,故向長沙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移送案件,之后案件交辦被告寧鄉(xiāng)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寧鄉(xiāng)市監(jiān)局)。2021年4月8日,寧鄉(xiāng)市監(jiān)局現場檢查時查獲并扣押了大量假冒白酒,經商標權利人辨認和鑒別,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經立案調查,原告未提供合法來源,且自述未對外銷售、無銷售賬本,但現場筆錄載明,原告店內的白酒除茅臺和湘窖酒外,其余均標注了價格。在該案辦理過程中,寧鄉(xiāng)市監(jiān)局又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查獲大量假冒白酒。該局先是委托寧鄉(xiāng)市價格認證中心按照市場同規(guī)格正品價格(參照廠家建議零售價)進行價格認定,后經聽證,考慮到涉案商品的經營額認定存疑,寧鄉(xiāng)市監(jiān)局補充了價格認定的相關過程性資料后,再次提請寧鄉(xiāng)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前述兩批白酒的市場中間價格進行價格認定。該中心出具寧價認評【2022】29號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為168 811元。之后寧鄉(xiāng)市監(jiān)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并參照《湖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作出寧市監(jiān)案字【2022】26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并罰款50萬元,上繳國庫。寧鄉(xiāng)伯爵煙酒商行對該行政處罰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認為,因無證據證明寧鄉(xiāng)伯爵煙酒商行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產生了銷售后果,也無證據證明侵權商品的標價和實際銷售價格,寧鄉(xiāng)市價格認證中心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做出認定結論,寧鄉(xiāng)市監(jiān)局依據該結論認定違法經營額并無不當,予以支持。因寧鄉(xiāng)伯爵煙酒商行在五年內兩次實施商標侵權行為,屬于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寧鄉(xiāng)市監(jiān)局參照湖南省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處以違法經營額五倍以內的罰款,于法有據并無不當,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寧鄉(xiāng)伯爵煙酒商行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長沙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該案系公安機關移送線索、市場監(jiān)管部門查處、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刑行銜接”協(xié)同保護典型案例,體現了“行政+司法”在強化信息互通、情報共享、案件移送方面的深度協(xié)作,為高效精準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提供了強有力支撐。同時,判決為行政處罰的標準、司法賠償額的確定提供了新思路,對推動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標準與裁判標準統(tǒng)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guī)范行使具有引導意義。
 
案例十 音像集體管理組織與KTV經營者版權許可糾紛系列案

【案情簡介】近年來,全省法院涉KTV經營糾紛呈現出案件數量多、許可費定價難、爭議大等特點,權利人維權困境與行業(yè)經營不安定性之間的矛盾突出,擠占了大量司法資源。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當前環(huán)境下歌曲許可使用機制的失靈,即集體管理組織與KTV經營者之間未能就許可費的收取方式、標準等達成協(xié)議。本案中,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xié)會(以下簡稱音集協(xié))以KTV經營者未繳納版權許可費,擅自使用其曲庫歌曲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郴州中院受理后,堅持能動司法理念,一是廣泛凝聚合力,積極會同版權管理、文化執(zhí)法等部門共同采取措施,推動綜合治理。二是持續(xù)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對行業(yè)特征和矛盾趨勢進行專業(yè)調研和分析,敏銳抓住矛盾焦點,反復做雙方當事人的溝通協(xié)調工作、析事明理。三是充分發(fā)揮司法引導作用,運用“示范性判決+普遍性調解”、“以本案判決促后續(xù)簽約”等方式高效化解大量糾紛,最終成功推動音集協(xié)與KTV經營者之間就許可費達成協(xié)議,審理的音集協(xié)與KTV經營者許可費糾紛案件全部調解撤訴結案,并促使蘇仙區(qū)法院受理的同類糾紛訴前調解。

【典型意義】本案系推動文娛產業(yè)訴源治理的典型案例。承辦法院做實“抓前端、治未病”,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以案促調、以調促治,最終引導作品使用人以許可代替侵權,有效解決了音像集體管理組織和海量被許可人之間作品許可費定價難、爭議大、糾紛多等突出問題,從根本上化解糾紛,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tǒng)一。


湖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優(yōu)秀案例


1.“湖南春晚”訴某直播平臺著作權侵權案

--貫徹落實新著作權法,依法適當擴張廣播組織權輻射范圍以應對網絡傳播技術的發(fā)展,實現新技術新模式下廣播組織與其他相關權利人間的利益平衡,有效激勵文化產業(yè)創(chuàng)新活力。

2.北京天保之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惡意訴訟案

--認定行為人明知另案生效判決已查明被控侵權人并非指控網站實際運營者事實的情況下,仍然向法院對非侵權責任者進行訴訟追責,企圖通過訴訟侵害對方合法權益的,構成惡意訴訟,引導權利人誠信維權。

3.擅自銷售《陳情令》衍生品不正當競爭案

--認定擅自使用影視作品《陳情令》的作品名稱以及人物姓名,以此來提升自家商品的關注度和競爭力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充分保障優(yōu)秀影視作品合法權益,助力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

4.“芒果TV”訴廣告攔截案

--從不正當競爭角度對“廣告攔截軟件”的開發(fā)行為予以規(guī)制,對于網絡環(huán)境下經營者之間競爭關系的認定以及“廣告攔截”行為的定性進行了積極探索,維護了互聯網行業(yè)的良好競爭秩序。

5.“樹蛙部落”與鳳凰旅投公司商標侵權案

--立足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和綠色生態(tài)發(fā)展理念,合理平衡商標權人和民族特色旅游產業(yè)的利益,推動湘西地區(qū)文化與旅游深度融合。

6.涉“歌莉婭”商標侵權案

--基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明確被訴侵權商品系假冒商品的舉證責任在于商標權利人,完善知識產權證據規(guī)則,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借鑒意義。

7.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行政調解協(xié)議司法確認案

--運用“行政調解+司法確認”無縫銜接機制,以司法確認的方式賦予行政調解協(xié)議強制執(zhí)行力,共同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合力,推動糾紛高效化解。

8.涉衛(wèi)浴產品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

--運用“整體觀察”與“綜合判斷”原則,明確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標準,同時,對生產者的初步認定及舉證責任予以規(guī)范,推動溯源治理。

9.某化妝品公司訴經銷商、銷售商共同侵害商標權案

--綜合侵權人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經營規(guī)模等因素,合理劃分終端銷售商與其上游經銷商的責任承擔,凈化市場環(huán)境。

10.“慕氏酒店”訴“慕思酒店”商標侵權案

--對故意攀附商標知名度的侵權行為進行依法懲治,判處同類型同規(guī)模侵權案件中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全面、嚴格保護知識產權。

來源: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湖南高院:2023年知識產權10個典型案例及10個優(yōu)秀案例公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湖南高院:2023年知識產權10個典型案例及10個優(yōu)秀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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