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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展會知識產權風險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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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豆7年前
海外展會知識產權風險應對

海外展會知識產權風險應對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龐璐

原標題:海外展會知識產權風險應對


2015年10月6日,魯華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音譯:Luhua Biomarine (Shandong) Co., Ltd.,下簡稱“魯華公司”)在赴美參加位于拉斯維加斯的2015醫(yī)藥及保健品原料展會(SupplySide West Trade Show)之時收到了內達華州立法院所下達的臨時限制令(簡稱“TRO”)[1]。臨時限制令是Neptune公司以魯華公司侵犯其專利權為由所申請的,并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申請人會遭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法院同意Neptune公司的訴請。展會開始時,幾名法警在魯華公司的展臺前出示了臨時限制令,要求其立即撤展,并當場扣押了魯華公司的產品。


2016年10月3日,魯華公司重整旌旗,再次參加拉斯維加斯2016醫(yī)藥及保健品原料展。又一次地,該公司在展會正式開始前收到了臨時限制令,再次被要求立即撤展,并被美國內達華州州立司法機構裁定扣押產品[2]。不同的是,這次臨時限制令的申請人由Neptune公司變成了Aker公司。同一家中國公司兩次參加展會,不但沒有如約收到訂單,反而均是無緣展會燈光焦點,黯然收場。以下我們將逐一還原兩次案件的經過,并結合企業(yè)的實踐,分析及討論如何應對海外展會中存在的知識產權風險。


參加海外展會是了解海外市場,爭取海外合作伙伴的第一步。參展方在展會舉行時共聚一堂,展會結束后就各奔東西。相反地,知識產權訴訟往往會歷時一至兩年,如果涉及針對權利基礎的無效訴訟,甚至會長達三到五年。對于展會上所發(fā)生的侵權行為,如果由常規(guī)訴訟程序進行保護,根本就是于事無補。


為此,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規(guī)定了快速便捷的臨時救濟措施,準許權利人在起訴或判決前就制止侵權行為。美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就規(guī)定了臨時限制令和初步禁令兩種救濟措施,前者是為了在訴前制止即將發(fā)生的侵權,而后者則是適用于訴訟程序啟動后至判決結果出來前。


相對于初步禁令,臨時限制令可以單方面簽發(fā),不必實現通知相對人,這意味著臨時限制令可以作為競爭對手伏擊另一方的秘密武器。在單方簽發(fā)臨時限制令的情形下,頒發(fā)臨時限制令兩天(法院也可以規(guī)定更短的期限)后,相對人可以撤銷或變更臨時限制令[3]。獲得臨時限制令的條件和初步禁令一致,均要求申請人提供充足的證據向法院證明“申請人會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害”,而該不可彌補的損害是金錢難以衡量的。


在具有多個競爭對手的自由市場環(huán)境下,知識產權案件中證明存在因侵權所導致的不可彌補損害的難度非常高。因此,2015年美國法院共收到61件臨時限制令和初步禁令的申請,其中超過70%的申請均遭到拒絕。在獲得頒發(fā)的臨時限制令和初步禁令中,也僅有Neptune公司成功申請到產品扣押令[4]。


在Neptune公司向法院申請針對魯華公司的臨時限制令的一案中,Neptune公司先是在展會開始前的一天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同時遞交臨時限制令申請。


Neptune公司提供了以下三項證據才獲得法院下達臨時限制令并簽發(fā)產品扣押令的支持。


1、不可彌補損害的證據


Neptune公司向法院遞交了其CEO出具的聲明書,向法院說明了魯華公司作為未授權的競爭對手侵犯其專利權的事實,并指出一旦允許魯華公司參展將導致“戲劇性的負面影響”[5]。


2、指控侵權方在美國沒有居住地


Neptune公司除提供其CEO的聲明書外,還提供證據證明魯華公司在美國沒有居住地,也缺乏可以被執(zhí)行的財產。醫(yī)藥及保健品原料展會作為該行業(yè)最具有影響力的展會一年僅舉辦一次,放任被控侵權方在展會上的許諾銷售行為將影響到權利人在當地的市場,并且由于魯華公司在該州沒有居住地,也沒有財產,無法通過法院的執(zhí)行行為來彌補權利人的損失。


3、權利人事先通知


Neptune公司還進一步提供了證據表明其在申請臨時限制令前,曾經積極地聯系魯華公司,試圖對其進行專利許可。


Neptune公司通過向法院同時啟動訴訟和提交臨時限制令的方式成功地將魯華公司在2015醫(yī)藥及保健品原料展會的展臺屏蔽在美國觀眾的視線范圍之外,不僅令其前期參展的費用和準備石沉大海,還導致魯華公司進入其他行業(yè)巨頭的“狙擊槍的瞄準鏡中”[6]。在第二年,同一展會上,魯華公司再次遭到了行業(yè)內另一家企業(yè)Aker公司的臨時限制令狙擊,結果同樣是黯然收場。


對比上面兩個具體案例,不難嗅出境外展會已經成為中外企業(yè)商業(yè)大戰(zhàn)的新戰(zhàn)場,不僅僅是美國的展會,德國、法國、澳大利亞的展會上針對中國企業(yè)發(fā)出禁令的案件也屢有發(fā)生。甚至不少案件中,伴隨法警趕赴展會現場的還有事先早有準備的新聞媒體。等著中國企業(yè)的除了有經濟上的損失,還有商譽的影響,客戶信心值的下降等更多。


對于國內企業(yè)而言,既要在參展前進行適當地準備,避免落入競爭對手預先設計好的圈套中,也要充分利用各國的知識產權規(guī)則為自己爭取最大的競爭優(yōu)勢。國內企業(yè)應當同時做好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參展企業(yè)的兩方準備。


(一)知識產權權利人


盡可能多地獲得海外的知識產權是權利人的首要要務。海外發(fā)明專利的獲權通常需要3-4年的時間,針對重要的產品可以有策略性地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盡管“技術含量不高”,但是獲取相對容易。對于各國的法官而言,用肉眼判斷兩個產品是否長得一樣,比判斷一個產品是否落入一件專利的權利要求更加容易。法官也更愿意就他們容易理解的內容簽發(fā)臨時限制令或臨時禁令,從而讓權利人達到阻止他人參加展會的目的。


權利人如果希望利用臨時限制令殺對手一個措手不及,在遞交申請之前需要充分考慮不可彌補損害的證據是否充足。上文中Neptune成功申請到臨時限制令就是通過指控侵權方在美國沒有居住地來證明損害無法彌補。為了增加臨時限制令獲得批準的可能性,最好能夠在申請前與被控侵權方進行許可協(xié)商或發(fā)出律師函。但是,事先通知的效用如同雙刃劍,如果太早通知會引起被控侵權方的警覺,甚至促使對方主動去無效專利。因此需要充分考慮事先通知的時間選擇,最好能確保對方在參展前能收到,而沒有時間作出應對。


權利人參展前需要對該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作出詳細了解。很多國際性的展會,包括中國的展會,展會管理方可以自主認定展品是否侵權,或者請求知識產權局協(xié)助認定。對于認定侵權的展品,展會管理方可以扣押,并要求參展商銷毀宣傳材料。因此,權利人可以利用展會管理方的政策阻止侵權方參展。


(二)參展方


參展方在參加展會前,需要對參展產品進行侵權風險評估,最好由第三方機構(如律師事務所)出具不侵權的法律意見書。


參展方在進行展會準備時,還需要密切進行函件關注。如果在參展前收到任何的律師函,甚至是語氣較為柔和的通知函都需要引起注意。如果所收到的信函中具有明確的許可要約,很有可能意味著參展方已經“被盯上了”,需要提高風險等級。參展代表在參展前需要經過專門培訓,,并且在參展之前準備替換方案,以應對可能到來的證據保全或臨時限制令風險。


參展方參加展會時,除了需要確保所攜帶的產品不具有知識產權風險,展會上所使用的電子設備也不能安裝盜版軟件。展會上所展示的產品和宣傳材料應當以體現企業(yè)文化,展示產品功能為主,最好不要標明價格,或對外展示具有當場簽約的能力。


注釋:
[1]Neptune’s Mot. for T.R.O. at 3, Neptune Tech. & Bioressources, Inc. v. Luhua Biomarine (Shandong) Co., Ltd., Case 2:15-cv-1911, ECF No. 5 (D. Nev. Oct. 6, 2015).

[2]Aker Biomarine Antarctic, AS v. Luhua Biomarine (Shandong) Co., Ltd. and Infiniti Marketing Group, Inc. d/b/a Infiniti Nutraceuticals, Case No. 2:16-cv-2314, ECF No. 3(D. Nev. Oct. 3, 2016)

[3]張嵐,美國展會知識產權糾紛及應對,廣東行政學院學報,第24卷第4期.

[4]Tammy Terry, The Hottest Product At your Next Trade Show, http://www.law360.com/articles/766318

[5]Neptune’s Mot. for T.R.O. at 3, Neptune Tech. & Bioressources, Inc. v. Luhua Biomarine (Shandong) Co., Ltd., Case 2:15-cv-1911, ECF No. 5 (D. Nev. Oct. 6, 2015).

[6]Tammy Dunn,Ready for Your Next Trade Show? The TRO Trend Continues, http://www.law360.com/articles/863327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龐璐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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