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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訴《每日經濟新聞》侵權案一審獲賠150萬

產業(yè)
IPRdaily11年前
奇虎訴《每日經濟新聞》侵權案一審獲賠150萬
奇虎訴《每日經濟新聞》侵權案一審獲賠150萬

 

【小D導讀】
去年年初,《每日經濟新聞》及每經網(www.nbd.com.cn)大篇幅刊登了涉及360系列軟件的負面報道,在互聯網界和社會公眾中引起不小轟動。360軟件的著作權方以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將《每日經濟新聞》的出版方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有限公司和每經網的主辦單位上海經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今天,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停售刊登涉案報道的當日報紙,刪除網站鏈接;賠償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人民幣150萬元;在《每日經濟新聞》、每經網、新浪網、搜狐網、中青在線等報紙和網站刊登道歉聲明。

 

奇虎訴《每日經濟新聞》侵權案一審獲賠150萬

 

系列報道引發(fā)名譽權訴訟

 

去年2月26日,《每日經濟新聞》第1至5版發(fā)布了以《360黑匣子之謎——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為主題的系列報道,該報道分為技術篇與商業(yè)篇兩大部分。其中,技術篇包括了《360:互聯網的癌細胞》、《360產品內藏黑匣子:工蜂般盜取個人隱私信息》、《360后門秘道:“上帝之手”,抑或“惡魔之手”?》等3篇專題報道;商業(yè)篇則由《360:互聯網的“一枝黃花”》、《360生意經:圈地運動與癌性擴張》、《360制勝“秘籍”:神秘的V3升級機制》、《360產品頻遭卸載令背后:個人隱私自衛(wèi)意識在覺醒》等4篇專題報道組成。

 

就在上述報道刊出3個月后,徐匯法院收到“360安全衛(wèi)士”軟件的著作權人、360安全中心網的主辦單位奇虎公司以及 “360安全瀏覽器”軟件的著作權人奇智公司提交的訴狀。

 

兩原告訴稱,該專題報道在未采訪原告的情況下,以匿名記者引述匿名人士和原告競爭對手言論的方式,用大量篇幅污蔑原告旗下多個產品的安全性,且文中所謂的調查沒有任何權威技術認證,也沒有任何相關證據,甚至認為“360正是網絡社會的毒瘤。此瘤不除,不僅中國互聯網社會永無安寧之日,整個中國都永無安寧之日”。涉案報道發(fā)表后引起各大網站轉載,在網絡上廣泛傳播,極大損害了原告公司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企業(yè)形象以及相關產品的美譽度,給原告造成了極大的損失。原告認為,涉案報道不僅把安全軟件的正常技術功能進行抹黑,而且存在大量侮辱丑化原告的語言,侵權的主觀惡意明顯。因此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5000萬元。

 

對此,兩被告答辯認為,涉案報道是依法履行媒體監(jiān)督職能而采編的質疑、批評性報道,并未超出媒體監(jiān)督的合理限度。涉案的360系列軟件,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公眾對該系列軟件在功能上是否存在缺陷及安全性問題具有知情權。涉案報道的內容,關于技術層面的問題除了領域內專家和學者提供的信息、證據外,在公開的媒體報道和網絡信息上亦能找到。根據名譽權侵權基本原理,占有社會公共資源越多的主體,其應擔負的社會責任就越大,享有的私人領域就越小。原告作為行業(yè)內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yè),理應以更大的容忍度來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對其產品及經營行為的監(jiān)督和批評。涉案報道客觀上影響面不大,且報道后360相關軟件的裝機數量及原告公司的股票價格走勢均無明顯變化,故原告提出的損失缺乏客觀依據。

 

法庭歸納雙方爭議焦點

 

庭審過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近百份證據,以支持其訴訟主張。被告對此也發(fā)表了相應的質證意見。合議庭在聽取了雙方觀點后,將雙方爭議焦點作了歸納,主要為:涉案報道是否存在使用侮辱性語言、嚴重失實的內容、詆毀原告、誤導消費者的情形;原告主張的5000萬元損失是否有事實依據;原告關于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主張是否合適等幾個方面。

 

判決認定侵權事實成立

 

法院經審理認為,縱觀涉案報道,無論是大、小標題還是“癌性基因”、“肆無忌憚地破壞”、“‘一枝黃花’式地瘋狂成長”、“通過偷梁換柱的方式掩蓋其惡行”、“一對并蒂的‘惡之花’”等語句,均明顯超出了新聞媒體在從事正常的批評性報道時應把握的限度。涉案報道多處引用匿名網絡人士及360競爭對手的觀點、評論,卻對奇虎公司曾就相關軟件安全性問題所作的說明以及生效判決的相關認定只字不提,并在此基礎上發(fā)布帶有明顯傾向性、定論性的評述。即使不考慮上述評論所依據的內容是否真實,該些評論也有違新聞媒體在從事輿論監(jiān)督時應有的客觀中立立場,這些言論必然對兩原告的商業(yè)信譽和產品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關于360軟件的技術問題。根據兩被告的辯稱意見,涉案報道中涉及360軟件技術問題的事實依據主要來源于獨立調查員的現場演示和有關實驗室的檢測報告,但獨立調查員系網絡化名人士,目前身份不明,相關實驗室為民間組織,無從事軟件檢測的法定資質,故涉案報道的事實來源缺乏權威性。反觀原告提供的證據,涉案360相關軟件的安全性獲得了中國人民解放軍信息安全測評認證中心、公安部計算機病毒防治產品檢驗中心、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中國信息安全測評中心、中國軟件評測中心等專業(yè)機構的認證,與被告提供的證據相比更具權威性。即使如被告所述上述認證并非針對涉案報道指稱問題,但原告對被告所稱“360安全衛(wèi)士”、“360安全瀏覽器”存在的技術現象均給出了相應的解釋,以目前雙方提供的證據來看尚不足以形成定論。在此情況下,涉案報道卻以舉例、比喻、“業(yè)內專家”觀點引述等方式以小證大,夸大、強化了上述技術現象,惡意引導原告消費群體在沒有官方權威部門對上述夸大事實予以確認的前提下,誤信被告報道內容,臆想出嚴重的隱私受侵后果,從而對兩原告的商業(yè)信譽和產品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關于賠償數額問題,原告提供了北京某資產評估公司所作的《“奇虎360”品牌價值損失評估報告書》予以佐證。但法院認為,評估結論所依據的主要原始數據均由原告單方提供,其真實性和客觀性尚缺乏其他來源證據予以佐證。該份報告書確認“奇虎360”品牌受損的主要依據為受涉案報道影響、360軟件的卸載量明顯增多,導致2013年第一季度的主營業(yè)務收入環(huán)比增長率明顯下降。但軟件卸載量由原告自行統(tǒng)計,是否真實客觀無法考證,且原告旗下軟件均為免費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卸載量與營業(yè)收入之間不存在直接聯系,而該份報告書中對營業(yè)收入的主要來源即網絡服務的具體內容以及軟件卸載量對營業(yè)收入的影響等方面未予陳述和分析。因此,法院無法根據該份報告書所提供的評估結論認定原告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在綜合“奇虎360”商標及原告企業(yè)的市場價值;被告侵權行為致使360系列軟件的評價降低,由此導致用戶卸載帶來的原告推廣費用的損失,360安全中心網的流量減少,廣告收入的減少,原告的品牌和企業(yè)聲譽受損;涉案報道的傳播范圍;被告侵權的主觀惡意明顯等因素后,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本案中,原告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均屬于法定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人民法院報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站:tjjsmcc.com ? IPRdaily小秘書個人微信號: 各位D友可添加“IPRdaily”的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驗證申請中請說明具體供職機構+姓名) 關注小D可獲更多的實務干貨分享,定期私密線下活動,更有機會加入細分專業(yè),接地氣的知識產權圈實務社區(qū)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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