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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攬勝極光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審查決定書

產業(yè)
阿耐9年前
路虎攬勝極光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審查決定書

IPR Daily,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新媒體

426.cn,60萬知識產權人的上網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復審委員會
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第29147號)(節(jié)選)



一.決定要點

證據1是經過公證保全的網絡證據,鑒于其搜索過程無瑕疵,打印內容連續(xù)完整,當庭核實的信息表明相應網址和圖片真實存在,百度搜索引擎和搜狐網站均是知名公司的知名網站,同雙方當事人無利害關系,證據1相關網頁內容為新聞報道類信息,專利權人僅僅提出質疑而沒有提出有力證據予以反駁或者指出足夠影響真實性的缺陷,在此情況下,合議組對證據1中網頁內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網頁上的發(fā)布時間即為公眾可以獲知相關信息的時間,即可以作為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時間。

證據1和證據3中的文字信息可以相互印證,2010年廣州國際車展確實于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舉行。在廣州車展期間以及前后,網絡媒體和紙質媒體均對該車展進行了報道,報道的文字和圖片內容相一致,由此可以確認“路虎攬勝Evoque”在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舉行的廣州國際車展上公開展覽的事實。

證據1公開的“路虎攬勝Evoque雙門版”即對比設計1與涉案專利設計1相對比,區(qū)別屬于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的局部細微差異,因此二者構成實質相同的設計。


證據1公開的“路虎攬勝Evoque四門版”即對比設計2與涉案專利設計2相對比,區(qū)別在于全景天窗的有無以及一些局部細微變化,因此二者無明顯區(qū)別。





附圖:

路虎攬勝極光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審查決定書
路虎攬勝極光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審查決定書
二、決定的理由

2、證據認定

2.1關于證據1

對于證據1,請求人當庭出示了原件,專利權人表示原件與復印件一致,對公證書沒有異議,合議組認為證據1的公證書形式上無瑕疵,對證據1公證書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1顯示獲得相應網頁的操作步驟如下: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輸入搜索詞“2010廣州國際車展”,點擊名稱為“2010廣州車展 廣州國際車展 廣汽傳祺特約-搜狐汽車” 的搜索結果,進入搜狐網站的搜狐汽車版塊,即公證書第6頁,在“首發(fā)車”欄目中找到“路虎極光”,分別打開“圖片142張”和“文章36條”,獲得部分汽車圖片,即公證書第21頁至第58頁截屏打印的汽車圖片,在“新聞評論”中找到兩篇文章“最漂亮路虎亮相 路虎攬勝Evoque車展首發(fā)”(第63頁,時間為“2010年12月19日15:15”)、“路虎攬勝Evoque廣州車展發(fā)布 定名極光”(第70頁,時間為“2010年12月20日10:53”),即公證書第63至80頁打印件。第6頁上方顯示“問鼎南中國2010廣州國際車展 2010.12.21——12.27”,下方有“車展首頁”、“滾動新聞”、“車展評論”“老總訪談”等與車展相關的版塊。第21頁至第58頁圖片上方均有“路虎極光新車實拍”、下方有“路虎極光(攬勝Evoque)雙門版廣州車展實拍”或“路虎極光(攬勝Evoque)四門版廣州車展實拍”字樣,網頁上方均顯示了相同的路徑“搜狐汽車>2010廣州車展>車型圖片>路虎>路虎>極光”。

在口頭審理中,請求人當庭演示了證據1的搜索過程,專利權人表示點擊“首發(fā)車”后的網頁和圖片與證據1中第6頁、第21頁的網址和內容一致。

專利權人質疑證據1網頁本身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為支持其主張,專利權人提交了反證1。反證1顯示是對應請求人提交的證據1第63頁的網頁截圖,顯示文章標題下方的時間變?yōu)椤?014年12月19日”。合議組認為,在反證1上沒有網址,無法獲知反證1的來源以及獲得反證1時的網絡環(huán)境,請求人也沒有說明如何獲得反證1,如何對時間作出的修改,因此反證1來源不明,真實性不能得到確認,證明力較弱,不足以證明證據1相應網頁中的時間被修改過。

合議組認為,鑒于證據1顯示搜索過程無瑕疵,打印內容連續(xù)完整,當庭核實的信息表明相應網址和圖片真實存在,百度搜索引擎和搜狐網站均是知名公司的知名網站,同雙方當事人無利害關系,證據第1至80頁內容主要顯示為相關新聞報道類信息,專利權人僅僅提出質疑而沒有提出有力證據予以反駁或者指出足夠影響真實性的缺陷,在此情況下,合議組對證據1中第1頁至第80頁網頁內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網頁上的發(fā)布時間即為公眾可以獲知相關信息的時間,即可以作為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時間。

2.2關于證據3

證據3是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獻復制證明以及復印文獻附件,請求人當庭提交蓋有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紅色印章的證據3原件,專利權人表示認可證據3的原件與復印件一致,對圖書館印章沒有異議,但因為沒有裝訂而對證據3的真實性有異議。

經過核實,證據3的每一頁文件均蓋有“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紅色印章的騎縫章。因為形式上無瑕疵,而且專利權人對印章沒有異議,故合議組對證據3的來源予以確認。由于國家圖書館為國家級館藏機構,權威性和可信度很高,而且復制的文獻為散頁是正常合理的現(xiàn)象,因此合議組對證據3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證據3-1《汽車雜志》是具有國際標準連續(xù)出版物號ISSN 1002-0438、國內統(tǒng)一連續(xù)出版物號CN51-1130/U的刊物,證據3-2《汽車之友》是中國汽車工程學會主辦、《汽車之友》雜志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刊物,國際標準刊號為ISSN1000-6796,國內統(tǒng)一刊號為CN11-1308/U,證據3-5《羊城晚報》是知名的國內報紙。對這些證據,專利權人非常容易進行核實而怠于核實,僅僅以沒有裝訂來質疑真實性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2.3關于證據1和證據3的綜合認定

綜合證據1和證據3-2的信息,證據1第6頁 “問鼎南中國2010廣州國際車展 2010.12.21——12.27”表明2010年廣州車展的展覽時間為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證據3-2第26頁上方有帶有“年終盛宴2010廣州車展 首發(fā)新車”文字的照片一張,中間部分有車展介紹“作為2010年車市的最后重頭戲,一年一度的廣州國際車展因為亞運會的舉辦,首次延遲至12月底才盛裝上演……”。由此可以確認,2010年廣州國際車展確實于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舉行。

證據3-5出版時間為2010年12月22日,b9版左欄有“2010廣州車展閃亮登場”的文章,文章中有“在12月20日車展媒體日,……”,最后一段文字有“本次廣州車展共設10個整車展館,本報記者深入一線,為你揭示每個展館的亮點車型,帶來最新最全的一手資訊”。由此可知12月20日為車展媒體日,由此出于新聞報道的時鮮性,在該日或者該日之前,媒體獲知相關展覽汽車的訊息是合理的。同時,證據1中兩篇文章與證據3-5的b13版面信息相吻合,證據1中文章為“最漂亮路虎亮相 路虎攬勝Evoque車展首發(fā)”(時間為“2010年12月19日15:15”)、“路虎攬勝Evoque廣州車展發(fā)布 定名極光”(時間為“2010年12月20日10:53”),b13版面左欄是2.1館的介紹,其中有“路虎”的車照片和文字介紹,文字有“在本屆廣州車展上,專注于豪華SUV的生產和研發(fā)的路虎帶來了全新攬勝EVOQUE國內首演,并首次公布了攬勝EVOQUE的中文名字——極光,……”。

證據3-1第36頁頁眉位置有“新車看臺·2010廣州車展”,第36至42頁是對參展的部分品牌新車的介紹,其中第37頁涉及“路虎攬勝Evoque”,該頁中有攬勝Evoque的前側角度外觀照一張,證據3-2第28頁左下角為對路虎攬勝Evoque的介紹,并附有一張照片。證據3-1和證據3-2中的汽車外觀照片的拍攝角度和汽車外觀相同,而且這兩張照片體現(xiàn)的拍攝角度和汽車外觀同證據1第43頁、70頁的一致。

綜合證據1、證據3-1、證據3-2、證據3-5可知,在廣州車展期間以及前后,網絡媒體和紙質媒體均對2010年底舉行的廣州國際車展進行了報道,報道的文字和圖片內容相一致。由此可以確認“路虎攬勝Evoque”(中文“極光”)在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舉行的廣州國際車展上公開展覽的事實。在此基礎上,車展上展出的“路虎攬勝Evoque”汽車外觀設計成為本案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的現(xiàn)有設計。由此,證據1第21頁至第42頁展示的“路虎攬勝Evoque雙門版”(下稱對比設計1,即請求人聲稱的現(xiàn)有設計1)可以成為同涉案專利設計1相對比的現(xiàn)有設計,證據1第43頁至第58頁展示的“路虎攬勝Evoque四門版”(下稱對比設計2,即請求人聲稱的現(xiàn)有設計2)可以成為同涉案專利設計2相對比的現(xiàn)有設計。

4、關于專利法第23條第1款的認定-設計1

對比設計1和涉案專利設計1的產品種類相同。

4.1 涉案專利設計1

涉案專利設計1由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俯視圖、立體圖1和2表示,依照行使時汽車駕駛員的位置為基準確定前、后、左、右、頂面,由此可以確定左右視圖表達的是汽車側面設計,主視圖表達的是汽車前面設計,后視圖表達的是汽車后面設計,俯視圖表達的是汽車頂面設計。設計1為兩側各只有一個車門的設計,即雙門車。

從側面看,車頂線為前高后低的傾斜線條,側窗上沿線在A柱末端之后開始略微下沉,側窗下沿線向后稍稍上揚,并與上沿線在車尾之后的遠端相交,A柱下端與發(fā)動機罩相接,車頭的線條先是發(fā)動機罩和前車燈基本同一傾斜角度向前下方傾斜延伸到前保險杠,變?yōu)樨Q直線條,在霧燈下方向車輪方向彎曲的弧形線條。車頂后端沿傾斜的后窗直線延伸至后車燈上方的車體,之后車尾在后車燈的豎直線條處略微外展一個臺階,進一步豎直線條向下延伸,最后成為向后車輪延伸的弧形線條。發(fā)動機罩側面上部的肩線線條平直并與側窗下沿線基本重合,前側窗和后側窗均為四邊形。發(fā)動機罩側面下沿線條從前車燈上端線條平直延伸后在拱起的翼子板上方弧形延伸(與輪拱線部分重合),再平直截止于至A柱下方的前車門處,在最后的平直線條處設計有帶燈的裝飾條,裝飾條延伸進車門里。腰線后高前低,從后車燈上沿穿過車把手下沿延伸到所述裝飾條的下方,與前翼子板相接。側面下部的裙線稍微呈后高前低的傾斜直線條,前端截止于A柱下方的前車門處。腰線和裙線之間的車門稍微內凹。車門下端有護板,護板上沿有突出的金屬防擦條。車輪輪轂為由中心向外輻射的五個U形邊構成的花瓣形。此外,在車后窗上方的車頂末端安裝有擾流板。

從前面看,發(fā)動機罩呈貝殼形狀,中間有兩條車鼻線與進氣格柵左右兩個輪廓線相連,下沿居中有“RANGE ROVER”字樣。發(fā)動機罩下方為車前燈和進氣格柵,進氣格柵呈U形并同左右兩側的前燈無間隙地相臨,進氣格柵正下方有一道細長進氣口,之下有前保險杠、位于左右兩側的長方形盲孔,霧燈居中設置在盲孔,兩個倒U形的輔助進氣口在居中偏下位置,倒U形的裝飾板將兩個輔助進氣口上下隔開。進氣格柵為兩排由四根豎條相連的縱向斷開的柵板構成,柵板由三角形網格相連構成。

從后面看,以車后燈上沿所在水平線和后保險杠上緊靠行李廂蓋(即專利權人所述區(qū)別4中的后車門或車后門)下邊的棱線為界,可以分成上中下三個區(qū)域,上方區(qū)域包括后車窗、車身,后車窗頂部的擾流板上裝有剎車燈,車身居中有“RANGE ROVER”字樣,中間區(qū)域包括后車燈、行李廂蓋、后保險杠,下方區(qū)域包括位于兩側的回復反射器、包圍排氣筒的裝飾板、排氣筒中間的護板(即專利權人所述的嵌板)。車燈的三個邊為直線條,車燈之間為長方形外輪廓的行李廂蓋,該部分行李廂蓋與后車窗、后車身一起構成倒凸字形的車尾后門,行李廂蓋上沿于車燈之間有一個細長的長方形裝飾條,裝飾條下方為斜坡下凹的車牌區(qū)域。行李廂蓋中間偏下也就是車牌下方位置有一個略有斜度的小臺階面。兩個排氣筒的口部均為圓形,包圍排氣筒的裝飾板為倒U形,上邊略下凹。

從頂面看,車頂有全景天窗,車頂后部居中有個突起,發(fā)動機罩左右兩側車鼻線外各有一個接近菱形的孔。

綜合各視圖,前車燈外輪廓線條接近矩形,從前往后上方略微一個內收后再平滑延伸,逐漸變細,最后在側面下邊沿同翼子板的輪拱線重合,類似瞇眼的形狀;后車燈在后面看接近矩形,之后向前上方平滑延伸,逐漸變細,最終成為三角形狀,上邊沿同腰線重合,下邊沿呈弧形。

以上詳見涉案專利設計1的各視圖。

4.2 對比設計1

對比設計1公開了雙門車的側面、前面、后面、頂面、立體方向的圖。鑒于除了專利權人指出的區(qū)別1至區(qū)別10外,雙方當事人均對對比設計1公開的與涉案專利設計1相同的特征無爭議,故合議組不再對對比設計1公開的相同設計內容作重復描述。詳見對比設計1附圖。

在專利權人提出的區(qū)別1至區(qū)別10中,只有區(qū)別9涉及側面特征,其它區(qū)別涉及前面、后面和頂面的特征。對于專利權人所述的區(qū)別9“涉案專利中車身高度相較車身長度的比例比證據1對應比例小”,合議組認為以車輪直徑為基準,從視覺上看二者的相應比例是一樣的,并無差異。專利權人所述的區(qū)別3“涉案專利車前鼻部分形狀相較證據1的圓潤設計更有棱角”,以及區(qū)別6“涉案專利中每側頭燈呈并排的大小雙眼設計,與下方的保險杠上方梯形空間以及前鼻部分的形狀設計一同形成剛毅的臉形造型,而證據1中對應部分未見此設計”,涉及前面特征,對于該兩點區(qū)別,合議組認為這些區(qū)別不存在,專利權人提出的這兩點區(qū)別屬于主觀感受,不是客觀差異,用視覺并不能觀察出來,二者在前面的細節(jié)設計沒有差異。

對于專利權人所述的區(qū)別1,即“涉案專利車頂設計為一體式設計全景天窗,而對比設計1沒有示出”,涉及頂面特征。合議組認為由證據1可以確認對比設計1是具有全景天窗的設計,該特征已經被對比設計1公開。證據1第37頁、39頁和第41頁圖片明顯可以看到天窗的前邊、后邊、側邊和占據的面積,且視覺上沒有明顯隔斷,即專利權人所述的一體式全景天窗,而且證據1第64頁“最漂亮路虎亮相 路虎攬勝Evoque車展首發(fā)”報道以及第72頁“路虎攬勝Evoque廣州車展發(fā)布 定名極光”報道均明確提及“全景的天窗”,因此綜合來看對比設計1明確公開了一體式全景天窗的形狀和占據車頂?shù)拿娣e,同涉案專利設計1沒有區(qū)別。

對于專利權人指出的其它區(qū)別包括區(qū)別2“涉案專利車前窗以及車頂部分與車前鼻部分在寬度方向上的比例更大”,區(qū)別7“涉案專利車輪較證據1露出更多”,和區(qū)別8“涉案專利車身底盤距地面距離較證據1更高”,合議組認為這些是拍攝角度造成的視覺誤差,因為證據1是現(xiàn)場拍攝照片,不是標準的制圖,限于拍照角度不可能做到正投影方向,產生視覺誤差是正?,F(xiàn)象,因而專利權人所述的這些區(qū)別不存在。

4.3 涉案專利設計1與對比設計1的相同點和不同點以及評述

由此經過對比,合議組認為涉案專利設計1與對比設計1存在的區(qū)別特征為專利權人所述的區(qū)別4、區(qū)別5和區(qū)別10,其它特征為二者的相同設計特征,其中二者的整體輪廓或者整體立體形狀相同,車側面的整體比例和上下比例相同,前后輪距與汽車寬度的比例相同,主要特征線條的位置、走向以及前面后面的線條分割相同,主要裝飾件的位置、外形和相應的細節(jié)設計均相同,包括進氣格柵、車燈、發(fā)動機罩、保險杠、輔助進氣口、裝飾板、護板、擾流板、后視鏡等。

對于區(qū)別4“涉案專利后部車牌安放的凹陷與行李廂蓋表面間的過渡、車尾燈向下至車體后部表面的過渡、及行李廂蓋中部的凹陷區(qū)域向下至下部區(qū)域的過渡相較于證據1中的緩坡設計較陡”,合議組認為該區(qū)別涉及一些斜面的傾斜角度,這些是需要仔細觀察才能分辨到的局部細微差異,而且由于證據1中拍照角度的原因,一些傾斜角度在對比時會產生視覺誤差;對于區(qū)別5“涉案專利排氣筒附近的嵌板的外側緣大致線形傾斜,而證據1對應部分呈弧形彎曲”,合議組認為該區(qū)別是肉眼幾乎難以觀察出來的差異,而且相應部分位于汽車車尾的下部,屬于不為人關注的部位;對于區(qū)別10“涉案專利車后門中部上不具有證據1該部位所具有的字母和橢圓形logo標牌”,合議組認為車后部的字母和logo標牌屬于為了標識企業(yè)品牌而選擇添加的,在車身上添加車型號名稱、品牌標志是汽車領域早已有的裝飾性手法,而且所占據比例不大,對于具有如此復雜繁多的線、面特征的整體汽車設計而言,該區(qū)別屬于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覺的局部細微差異。

由此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考慮二者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的比重,依據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二者的不同點相對于相同點而言屬于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的或者不會注意到的局部細微差異,二者構成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涉案專利設計1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1款的規(guī)定。

5、關于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認定-設計2

對比設計2和涉案專利設計2的產品種類相同。

5.1 涉案專利設計2

涉案專利設計2由主視圖、后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俯視圖、立體圖1和2表示,依照行使時汽車駕駛員的位置為基準確定前、后、左、右、頂面,由此可以確定左右視圖表達的是汽車側面設計,主視圖表達的是汽車前面設計,后視圖表達的是汽車后面設計,俯視圖表達的是汽車頂面設計。設計2為兩側各有兩個車門的設計,即四門車。

涉案專利的設計2同設計1相比,二者的軸距不同,從各個面看二者的不同包括:側面車門數(shù)量、C柱的位置和后車窗的分割不同,設計2的后側窗由C柱分為五邊形和四邊形的兩個窗,前臉霧燈的材料不同,設計2選用非透明材質的材料,俯視方向設計2在發(fā)動機罩上沒有兩個菱形孔,后面排氣筒的數(shù)量不同,設計2的排氣筒為一個,除此之外,二者的設計特征相同,包括主要特征線條的位置、走向以及前面后面的線條分割相同,主要裝飾件的位置、外形和相應的細節(jié)設計均相同,為此不再重復描述。詳見涉案專利設計2的各視圖。

5.2 對比設計2

對比設計2公開了四門車的側面、前面、后面、立體方向的圖,盡管證據1第45頁圖有模特遮擋,但該被遮擋的部分在其它照片中均得到呈現(xiàn),綜合各個照片看,對比設計2除了沒有頂面的視圖外,前后左右各個面的信息均完整地呈現(xiàn)出來,故專利權人所述的“側面特征不能清晰地看出”的問題不存在。

除了專利權人指出的區(qū)別1至區(qū)別14外,雙方當事人均對對比設計2公開的與涉案專利設計2相同的特征無爭議,至于專利權人所述的區(qū)別2、區(qū)別3、區(qū)別6至區(qū)別9,如前所述,合議組認為這些區(qū)別不是二者的差異。因此下面合議組對對比設計2公開的與涉案專利設計2相同的設計特征不再進行重復描述。

對于對比設計2的側面,車門裙線下方有道明顯的棱線,該棱線下方表面光滑,無防擦條。側面其它特征同涉案專利設計2。對于對比設計2的前面,霧燈采用透明材質的材料,除此之外公開的設計特征同涉案專利設計2。對于對比設計2的后面,除車牌位置有英文字母、車牌左右兩側分別有“EVOQUE”和橢圓形車標、兩個排氣筒的口部均為矩形、護板(或嵌板)表面中間有兩道凸紋外,其它設計特征與涉案專利設計2的特征相同。對于對比設計2的頂面,沒有示出。綜合各視圖,前車燈和后車燈的形狀均和涉案專利設計2的相同。不再做重復描述。詳見對比設計2附圖。

5.3 涉案專利設計2與對比設計2的相同點和不同點以及評述

在上述基礎上,經過對比,合議組確認涉案專利設計2同對比設計2之間的不同點為:
(1)涉案專利設計2車頂為全景天窗,而對比設計2沒有示出;
(2)對比設計2行李廂蓋中部具有字母和橢圓形logo標牌,涉案專利設計2沒有;
(3)二者在車牌區(qū)域的斜坡過渡、后車燈向下至車體后部表面的過渡、及行李廂蓋中間傾斜臺階面的過渡稍微不同;
(4)二者排氣筒之間的護板或嵌板的外側緣線條上略有差異;
(5)涉案專利設計2霧燈采用非透明材質材料,看上去同盲孔融為一體,而對比設計2霧燈采用透明材質,視覺上與盲孔明顯區(qū)分;
(6)排氣筒形狀和數(shù)量,涉案專利設計2為一個圓形排氣筒,對比設計2為兩個矩形排氣筒;
(7)側面防擦條的有無,涉案專利設計2側面有金屬防擦條,對比設計2沒有;
(8)排氣筒之間的護板表面上的凸紋數(shù)量不同,涉案專利設計2有一道,對比設計2有兩道。

其中不同點(1)至不同點(7)就是專利權人指出的區(qū)別1、區(qū)別10、區(qū)別4、區(qū)別5、區(qū)別11至區(qū)別13。

除了這些不同點外,二者的其它設計特征均相同,其中二者的整體輪廓或者整體立體形狀相同,車側面的整體比例和上下比例相同,前后輪距與汽車寬度的比例相同,主要特征線條的位置、走向和線條分割相同,主要裝飾件的位置、外形和相應的細節(jié)設計均相同,包括進氣格柵、車燈、發(fā)動機罩、保險杠、輔助進氣口、裝飾板、護板、擾流板、后視鏡等。由此從整體上觀察,二者的相同點決定了二者具有相同的車身立體形狀和設計風格。

綜合考慮本案中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在汽車設計中的先后、難易、現(xiàn)有設計中出現(xiàn)的概率、是否容易被關注、所占據的體量比例或面積大小,二者的相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更有顯著影響,而不同點屬于局部細節(jié)設計,且多數(shù)特征是現(xiàn)有設計或現(xiàn)有設計中已經給出了設計手法,從而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較小。

具體地,對于不同點(1),對比涉案專利設計2和設計1的俯視圖,可知設計2的全景天窗與設計1的全景天窗相同。如前所述,可以確認對比設計1是具有全景天窗的設計。有無全景天窗是汽車企業(yè)根據不同市場定位做出的不同配置類型,消費者購買汽車可以進行選擇。對比設計1和對比設計2既表明路虎公司的Evoque有雙門版和四門版車型,也表明兩種車型可以有至少兩種配置類型(其它配置類型的選擇可以在于顏色、內飾等級,也可以為手動或自動變速箱的選擇)。根據行業(yè)常識,盡管展覽會只展示了兩種顏色,實際生產的車輛可以有多種顏色供消費者選擇,在展覽會上沒有必要展示所有顏色的新車。同樣,對比設計1和2分別展示有全景天窗和無全景天窗,則沒有必要同時展示無全景天窗的雙門版車型和有全景天窗的四門版車型。而且,全景天窗屬于已有設計,盡管證據11中公開的全景天窗有明顯隔斷,而涉案專利設計2的天窗沒有明顯隔斷,但對比設計1公開的天窗同涉案專利設計2的天窗相同。因此不同點(1)對于整體視覺效果不會產生顯著影響。

對于不同點(2)至不同點(4),同前面涉案專利設計1中對于區(qū)別10、區(qū)別4、區(qū)別5的評述。

對于不同點(5)至不同點(8),由于霧燈的位置相同,放置霧燈的盲孔形狀相同,采用透明還是不透明材質僅僅是材料的選擇,排氣管的數(shù)量是由排氣量決定的,不是出于裝飾目的考慮,且雙排氣筒設計已是汽車領域常見設計,而圓形形狀是排氣筒的慣常形狀,條形防擦條的設計是汽車領域很常見的設計,且多位于汽車車門下部,護板表面的凸紋數(shù)量需要仔細觀察才能分辨,而且護板位于車輛底端,屬于不為人關注的設計,故這些不同點均屬于局部細微差異,對整體視覺效果沒有顯著影響。

綜上所述,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考慮二者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的比重,涉案專利設計2相對于對比設計2不具有明顯區(qū)別,涉案專利設計2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guī)定。

在上述基礎上,合議組對請求人提出的其它證據及相應無效理由以及專利權人提交的反證1、反證2不予評述。

綜上所述,合議組做出如下決定。

三、決定

宣告201130436459.3號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

當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專利法第4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根據該款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起訴后,另一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合議組組長: 樊曉東
主    審   員: 楊鳳云
參    審   員: 楊加黎
專利復審委員會



來源:賦青春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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