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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

商標
豆豆8年前
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

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濟大學

原標題: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以商評字[2017]第0000029122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為例


在商標申請中,商標申請經(jīng)常被以構成“通用名稱”為由而被審查部門予以駁回。那么,什么是“通用名稱”呢?筆者現(xiàn)以日前看到的一份商標審查部門的決定書為例予以說明,以下附上該份商評委決定書主要內(nèi)容。


關于第17921252號迷你柑普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29122號


申請人:江門市新會區(qū)迷你柑普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諾順捷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不服商標局對第17921252號迷你柑普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是:申請商標系申請人原創(chuàng),與商標局駁回引證的第970114號迷你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呼叫、含義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用在所申請注冊的商品上具有自身的顯著性,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之情形。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取得相關公眾的認可,如若不予注冊將給申請人帶來巨大損失。綜上,申請商標的注冊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二者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由純文字迷你柑普構成,其中迷你是英文mini的音譯,含義為“小的”,柑普是一種橘紅普洱,迷你柑普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種名稱,不易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之情形。


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張 玲 孫侃華 翟晶晶

2017年03月24日


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

申請商標


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

引證商標



解讀


商標法理分析


本決定書所涉的申請商標,正如決定書所言,存在不宜注冊的兩個問題:第一,構成通用名稱;第二,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構成通用名稱


《商標法》第九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其中,“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指的是商標的顯著性,是指該標志用在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上時,能夠讓消費者建立起該標志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聯(lián)系。商標顯著性是商標注冊的重要條件,正因如此,《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br/>


而本決定書所涉商標申請中,商標“迷你柑普”屬于“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所謂商品的“通用名稱”,即某類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名稱,包括行業(yè)標準內(nèi)的規(guī)范名稱和商業(yè)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別稱、簡稱、雅稱等,一般屬于同業(yè)競爭者共有。由于通用名稱屬于“共用名稱”,因此通用名稱僅能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而無法起到類似商標那樣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


我國商標法對通用名稱的具體認定并無明文規(guī)則,實踐中的認定依據(jù)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一)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二)同行業(yè)經(jīng)營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稱;(三)專業(yè)工具書、辭典等公開出版物中記載的內(nèi)容;(四)專家意見等。典型的被認定為通用名稱的例子包括:“高麗白+GAO LI BAI”指定用于人參;“蘋果圖形”指定用于水果;“502+五零貳”指定用于膠;“ZKT”(組合式空調機級代號和通用機組代號)指定用于空調機;等等。(參見董葆霖編著:《案說商標法》)值得注意的是,商標詞匯的顯著性強弱是相對的,需要結合它的使用環(huán)境和商品類別考慮。在某一類商品上不具有辨識力的“通用名稱”,如果用在其他類別的商品上,就可能完全符合商標注冊的條件。例如,“蘋果”屬于一類水果的通用名稱,不能在蘋果及其相關制品的商品上注冊為商標,但是卻可能在廚衛(wèi)用具上獲得商標的注冊;再如,本案中的“柑普”在茶葉等商品類別上顯然屬于顯著性較弱的的通用詞匯,但是當它被注冊為諸如通訊工程、電腦編程等類別上的服務商標時,就可能可以獲得商標注冊。


本決定書所涉申請商標中,“柑普”是一種橘紅普洱,根據(jù)網(wǎng)絡檢索的資料,柑普茶系采用純天然的特定種類的柑果和云南普洱茶為原料,在沒任何添加劑的情況下,經(jīng)特殊工藝加工而成,具有健脾養(yǎng)胃、清熱解毒、化痰止咳等功效。顯然,這是一種典型的行業(yè)內(nèi)的約定俗成的簡稱,指代的是一種特別的工藝制作的茶葉,傳遞的僅僅是一種商品品種信息,僅憑該名稱,消費者無法明確商品來源,如被某個經(jīng)營者注冊將造成不合理的名稱壟斷。盡管申請商標并非單純的“柑普”而是附加了“迷你”二字,但是“迷你+柑普”的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認知含義上仍然不易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仍是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種名稱(即“一種小型的柑普”),因此,不宜被注冊為商標。除此之外,這一申請商標還涉及到近似問題。


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


“迷你柑普”與引證商標(“迷你及圖”商標)看似存在區(qū)別,但實際構成近似。這是因為,申請商標由純文字“迷你柑普”構成,其中“迷你”是英文“mini”的音譯,含義為“小的”,而且,這種含義廣為人知,因此,二者的近似非常明顯。如前文所述,“柑普”是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類別中的通用商品名稱,這就使得在商標近似比對中“柑普”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從整體上看“迷你+柑普”仍然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


因此,按照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迷你+柑普”的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認知含義上仍然不易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而是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種名稱(即“一種小型的柑普”),同時也與引證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構成近似,因此,在指定類別上不宜通過注冊。(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濟大學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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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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