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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中院發(fā)布知識產權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和《企業(yè)知識產權風險防控白皮書》

行業(yè)
其言朗朗4年前
青島中院發(fā)布知識產權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和《企業(yè)知識產權風險防控白皮書》

青島中院發(fā)布知識產權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和《企業(yè)知識產權風險防控白皮書》


原標題:青島中院發(fā)布知識產權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和《企業(yè)知識產權風險防控白皮書》


4月21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通報青島法院2020年知識產權審判情況,發(fā)布十大典型案例和《企業(yè)知識產權風險防控白皮書》。


據(jù)了解,2020年,青島全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3869件,同比上升25.6%,審結3511件,同比上升14.6%。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603件,審結1747件(含舊存案件),其中,跨域受理專利等技術類案件318件,審結389件(含舊存案件)。


青島法院堅持“司法主導、嚴格保護、分類施策、比例協(xié)調”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政策,持續(xù)推進機制創(chuàng)新,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關鍵核心技術保護,提升便民利民司法服務水平,為貫徹新發(fā)展理念、構建新發(fā)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fā)展提供積極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打造“跨域協(xié)作外循環(huán)、區(qū)域巡回內循環(huán)”的雙循環(huán)促進、全鏈條保護的知識產權保護新格局,在威海、濰坊、煙臺、日照、東營設立巡回審判庭,實現(xiàn)跨域巡回審判“全覆蓋”;簽訂《膠東五市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協(xié)作協(xié)議》,推動膠東五市司法協(xié)作一體化建設;標的額50萬元以下的非涉外著作權、商標權、特許經營合同三類案件下沉基層法院審理,不斷優(yōu)化區(qū)域內管轄布局。完善技術事實查明機制,加強對專利等技術類知識產權,特別是芯片、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yè)態(tài)中核心知識產權的保護。增聘跨域技術咨詢專家5名,兼職技術調查官10名,深度參與案件庭審、現(xiàn)場勘驗、證據(jù)保全、技術論證等訴訟活動;提請人大任命6名技術調查官為人民陪審員,參與合議庭審理,幫助法官準確理解和高效查明案件的專業(yè)技術問題。不斷完善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深化多元糾紛化解,與中國(煙臺)、(濰坊)、(東營)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等搭建知識產權糾紛訴調對接綜合服務平臺,與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等單位聯(lián)合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xié)同保護體系,與黃島海關等單位聯(lián)合建立自貿區(qū)青島片區(qū)知識產權糾紛解決與快速維權機制,進一步增強系統(tǒng)保護能力。注重知識產權保護司法宣傳,打造“青知”品牌,建立青知學堂、青知講堂、青知慧眼、青知手繪等平臺,通過微視頻、手繪漫畫等新穎生動的形式,介紹青島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舉措等,積極營造尊重創(chuàng)新、保護創(chuàng)造的良好社會氛圍。


下一步,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將繼續(xù)堅持精品審判思路,持續(xù)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努力打造知識產權審判“優(yōu)選地”。對源頭侵權、重復侵權等惡意侵權案件加大損害賠償力度,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適時向全國法院技術調查人才庫申請高水平技術調查官,推進專家陪審工作全面展開。充分發(fā)揮跨域管轄制度優(yōu)勢,深化跨域巡回審判及司法行政協(xié)作,積極開展巡回審判、委托調解、走訪調研、普法宣傳等工作。提高知識產權審判信息化水平,優(yōu)化證據(jù)展示、證物留存等環(huán)節(jié),提升全流程網(wǎng)上辦案水平。


青島知識產權法庭發(fā)布了2020年青島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專利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等領域,還有體現(xiàn)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優(yōu)勢的刑事、行政案件各一起。青島中院希望通過發(fā)布這些典型案例,進一步提高社會各界尊重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戴謙 通訊員 何文婕 呂 佼)


青島知識產權法庭


2020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件


一、“啟動子核酸、表達盒和載體、宿主細胞和使用該細胞表達基因的方法”發(fā)明專利侵權案


原告:CJ第一制糖株式會社


被告:諸城東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原告系ZL200910266085.7號“啟動子核酸、表達盒和載體、宿主細胞和使用該細胞表達基因的方法”的發(fā)明專利權人。原告認為被告生產的“L-賴氨酸鹽酸鹽”“L-賴氨酸硫酸鹽”產品侵犯了涉案專利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支出共計9998萬元。法院依據(jù)原告申請在被告處保全了菌種、發(fā)酵液及被控侵權產品,并委托中國工業(yè)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先后對被控侵權產品、菌種、發(fā)酵液等進行了鑒定,均未鑒定出權利要求1中要求的全部“啟動子”序列,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中,該鑒定機構向二審法院出具《補充說明》,認為其采用新的方法,鑒定出涉案權利要求的第1、2 個技術特征。二審法院認為,鑒定機構的《補充說明》既非補充鑒定,亦非對鑒定意見書的補正,故不予采信,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山東省首起基因專利糾紛案件,訴訟標的近1億元,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對此類案件中被控侵權產品的保全、鑒定、比對等一系列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特別是在鑒定過程中,由于基因鑒定難度較高,法院允許雙方當事人分別提供鑒定方法供鑒定機構參考,在采用原告“兩段式拼接法”仍未鑒定出被控侵權產品包含權利要求1限定的“啟動子”的情況下,法院對原告再次鑒定的申請未予準許。本案同時明確了鑒定機構在未接到法院委托的情況下,作出與鑒定結論完全相反的補充說明,不具有法律效力,維護了法院判決的穩(wěn)定性和嚴肅性。


二、“具有可旋轉鎖定的連接器結構的挖掘齒尖/適配器組件”發(fā)明專利侵權案


原告:漢斯萊工業(yè)公司


被告:日照順德機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原告系ZL03825597.9、名稱為“具有可旋轉鎖定的連接器結構的挖掘齒尖/適配器組件”的發(fā)明專利權人,該專利共有49項權利要求,原告要求以權利要求17-22、44-48作為專利保護范圍,其中權利要求17、22、44、47、48為獨立權利要求,上述權利要求可以劃分為五個技術方案。原、被告之間曾于2016年6月12日就ZL03825597.9、ZL02816030.4兩項發(fā)明專利達成《和解協(xié)議》,約定被告如再次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應賠償原告違約金人民幣50萬元整。2019年8月26日,原告自被告處購買了型號為“K40RC”的被控侵權產品,均落入涉案專利五個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法院認為,侵權產品為被告制造、銷售,故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損失賠償?shù)臄?shù)額,2016年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為雙方當事人的自愿意思表示,可以作為損失賠償?shù)囊罁?jù),由于該《和解協(xié)議》系對ZL03825597.9、ZL02816030.4兩項專利達成的和解,故確定本案中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5萬元。


典型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是審判中的難點,權利人常常難以證明其實際損失及侵權人的獲利情況,法院也較多的采用法定賠償?shù)姆绞酱_定賠償數(shù)額。本案中,專利權人和侵權行為人事先已就未來可能發(fā)生的侵權行為處理方式作出約定,該約定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在判決的過程將其直接作為損失賠償依據(jù)予以認定。本案的判決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減輕了專利權人的舉證負擔,同時探索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不同的損害賠償確定方式,有效提升了判賠數(shù)額的準確性,對完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解決“舉證難、賠償?shù)汀钡膯栴}具有借鑒意義。


三、“八缸柴油機排氣增壓裝置” 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


原告: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淄柴動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淄柴公司)


被告:青州市飛達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州飛達公司)


案情簡介:原告系ZL200720017638.1、名稱為“八缸柴油機排氣增壓裝置”實用新型專利權人。原告發(fā)現(xiàn)由被告淄柴公司生產并銷售、被告青州飛達公司代理銷售的柴油機產品侵犯了涉案專利權,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法院經比對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被告淄柴公司未經原告許可生產、銷售、被告青州飛達公司未經原告許可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專利權。鑒于涉案專利有效期已滿,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根據(jù)涉案專利權的類型、兩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判令被告淄柴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費用共計50萬元。被告青州飛達公司銷售的柴油機是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yè)方式取得的,具有合法來源,故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案上訴后,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依法跨域保護大型機械制造企業(yè)科技創(chuàng)新成果的典型案例。原告2020年名列中國企業(yè)500強第83位,目前獲得專利授權5905項,本案系其專利維權勝訴第一案,不僅有力打擊了侵權行為,保護了自主知識產權,也為企業(yè)未來知識產權維權提供了重要借鑒。本案在青島知識產權法庭濰坊巡回審判庭公開審理,首次邀請跨域技術調查官協(xié)助查明案件技術事實,對如何發(fā)揮技術調查官的優(yōu)勢作用進行了有益嘗試。判決生效后,青島知識產權法庭赴濰坊進行了案件回訪,充分體現(xiàn)了膠東半島知識產權“全域司法保護、全程司法服務”理念,是落實膠東經濟圈一體化發(fā)展合作機制的具體舉措。


四、涉“IPTV”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侵權案


原告:浙江天貓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


原告: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yōu)酷公司)


被告:中國聯(lián)合網(wǎng)絡通信有限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青島聯(lián)通)


被告:北京優(yōu)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yōu)朋普樂公司)


第三人:青島市廣播電視臺


案情簡介:原告天貓公司經授權,依法享有電視劇《春風十里不如你》在全球的獨占、專有版權和轉授權的權利及制止侵權的權利。天貓公司授權原告優(yōu)酷公司通過“優(yōu)酷平臺”獨家向社會公眾提供涉案電視劇。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青島聯(lián)通、優(yōu)朋普樂公司未經許可,通過其合作運營的“聯(lián)通IPTV”平臺,向用戶提供涉案電視劇的點播服務,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優(yōu)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200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法院認為,“聯(lián)通IPTV 愛青島”平臺上播出涉案電視劇《春風十里不如你》系未經原告許可,以有線方式向公眾提供涉案電視劇,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觀看涉案電視劇的行為,屬于對原告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侵犯。雖然涉案電視劇是在“聯(lián)通IPTV 愛青島”平臺播出,但是在該平臺“優(yōu)朋專區(qū)”內播出。在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優(yōu)朋專區(qū)”內的影視作品由被告優(yōu)朋普樂公司提供,且被告優(yōu)朋普樂公司亦認可的情況下,涉案電視劇系由被告優(yōu)朋普樂公司提供。法院結合涉案電視劇的知名度、原告取得授權的成本、侵權行為的性質、范圍、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被告優(yōu)朋普樂公司每集賠償原告優(yōu)酷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40集合計200萬元。被告優(yōu)朋普樂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中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IPTV”是 “三網(wǎng)融合”環(huán)境下一種新型信息傳播技術,由該技術引發(fā)的著作權侵權糾紛近年來爭議不斷,特別對侵權客體及責任承擔的認定往往有不同觀點。本案中,“聯(lián)通IPTV 愛青島”平臺上播出涉案電視劇《春風十里不如你》,雖然針對的是聯(lián)通有線電視用戶,以電視作為播出終端,但并非是對電視節(jié)目的“直播”,而是一種交互式的播放方式,公眾可以自由選擇播放的時間,故法院將其認定為對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侵害。在損失賠償認定方面,法院充分考慮到“IPTV”用戶范圍與普通互聯(lián)網(wǎng)用戶不同、對涉案電視劇的播放系“點播”,而非熱播期“直播”等因素,確定了賠償數(shù)額。


五、“喜力”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喜力釀酒廠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


被告:贛州百惠酒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張某某


案情簡介:原告系第3336156號“喜力”商標、第G1005248號“Heineken”商標、第G1181413號“”商標、第8098276號“”商標、第3310340號“”商標、第G1004810號“”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被告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贛州百惠酒業(yè)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宣傳的啤酒產品上使用“喜力啤酒”“喜力”“QING DAO XILI”等標識,并標注“荷蘭喜力百惠釀酒有限公司”“中國·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監(jiān)制”等。被告張某某為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股東,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ZL201830077155.4號外觀設計專利,該外觀設計為啤酒包裝盒,與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基本一致。原告認為,三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變更企業(yè)名稱,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被告張某某不得實施侵害原告商標權和字號的ZL201830077155.4號外觀設計專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且被告張某某申請的ZL201830077155.4號外觀設計專利與被告生產產品的外包裝極為近似并使用了與原告商標近似的標識,如不禁止其使用將會損害原告的合法權利,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變更企業(yè)名稱,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00萬元,被告張某某不得實施ZL201830077155.4號外觀設計專利。案件上訴后,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中直接判令停止實施侵害他人外觀設計在先權利的創(chuàng)新性案件。近年來,知識產權審判著力強化民事訴訟在特定民行交叉糾紛解決中的引導作用,在先權利人以被告取得并行使外觀設計權損害其合法在先權利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被告侵權事實成立的情況下,法院根據(jù)原告訴請和案件具體情況,直接判令被告停止實施被訴外觀設計。本案運用了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維護公平競爭等原則作出判決,及時制止了以專利有效性掩蓋侵權實質的行為,充分發(fā)揮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


六、“美盛”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新美盛化工(青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美盛公司)


被告:青島中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化工)


案情簡介:美盛公司是第4228482號“美盛”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授權原告在中國境內使用該注冊商標。被告新美盛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新美盛”牌肥料產品上使用了“美盛”標識,并且在部分產品上使用了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兩被告通過網(wǎng)絡、參加行業(yè)展會、行業(yè)報紙等多種渠道對侵權商品進行宣傳推廣,侵權地點遍及山東、河北等地。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法院認為,新美盛公司實施了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時構成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以及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天化工實施了幫助宣傳推廣侵權產品行為。鑒于被告主觀上具有攀附“美盛”商標商譽的故意、侵權持續(xù)時間長、侵權產品的價值較高、原告維權合理開支較大等因素,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新美盛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總計200萬元,中天化工對其中的100萬元負連帶賠償責任。案件上訴后,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及農資行業(yè)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典型案例。農資作為農業(yè)生產最為基本的要素之一,是農業(yè)發(fā)展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涉案產品為復合肥料,屬于農業(yè)生產必需的農資產品,不僅僅關系到農產品的安全,更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財產安全。涉案“美盛”注冊商標系美國美盛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在農資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市場影響力。本案對此類“傍名牌”的行為,依法加大賠償力度,從嚴予以懲處,有力地保障了農業(yè)發(fā)展和農產品的安全,維護了商標權利人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公平競爭的農資市場秩序,對于促進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實施具有積極意義。


七、“健達奇趣蛋”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 索爾馬代克有限公司


原告:費列羅有限公司


原告:費列羅貿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潮州市潮安區(qū)大發(f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潮州大發(fā)公司)等


案情簡介:原告分別為第G1288269號、第G728472號、第1546489號、第G720813號、第17154267號、第G858042號等商標權利人,其生產銷售的健達奇趣蛋在進入中國市場后進行了大量的廣告宣傳,在國內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被告潮州大發(fā)公司生產的“巧趣蛋”“奇樂蛋”“驚奇蛋”“巧心蛋”等產品的包裝裝潢與“健達奇趣蛋”相比均較為近似,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法院認為,三原告生產銷售的“健達奇趣蛋”,其包裝裝潢在形狀、色彩、文字、圖案以及各要素的組合上具有獨特性,且經原告長期大量的宣傳使用,形成了顯著的整體形象,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包裝、裝潢,被告生產的多款產品與“健達奇趣蛋”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認,進而認為系原告產品或與原告產品具有關聯(lián)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關于侵犯商標權的訴請,由于權利主體問題,可另行主張。案件上訴后,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是一類較為隱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目的在于搭知名商品的便車,通過名稱、包裝、裝潢等的近似,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認,進而占有更多的市場份額。本案中的“健達奇趣蛋”是一款廣受兒童喜愛的零食,結合該產品為快消產品的屬性以及相關公眾較低的識別能力,侵權產品極易造成誤認,不但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本案的判決,充分考慮了侵權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消費者的認知能力,有力打擊了惡意混淆行為,規(guī)范了“校園零食”安全有序的市場環(huán)境。


八、“傳播誤導性信息”商業(yè)詆毀案


原告:青島裕鴻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鴻公司)


被告:青島花帝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帝公司)


被告:張某某


案情簡介:原告裕鴻公司與被告花帝公司是同業(yè)競爭者。本案發(fā)生前,花帝公司因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將裕鴻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支持花帝公司的訴請?;ǖ酃驹谠摪概袥Q尚未生效期間,將該判決書部分內容上傳至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陳述裕鴻公司的被訴侵權設計完全抄襲授權外觀設計,并作出“無賴耍橫、厚顏無恥”“沒有道德底線”等負面評價。裕鴻公司認為,花帝公司在法院終審判決作出前,傳播競爭對手遭遇重大訴訟的信息,且僅陳述部分事實,并虛構歪曲夸大,誤導相關公眾對原告作出負面評價,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法院認為,原、被告具有競爭關系,被告明知涉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判決尚未生效,仍在微信公眾號中向不特定公眾宣傳其已勝訴,并部分展示未生效判決首頁,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錯誤認識,認為原告侵權事實已經得到司法最終確認,屬于傳播誤導性信息,損害了原告的商業(yè)信譽及商品聲譽,構成商業(yè)詆毀,判決花帝公司立即停止商業(yè)詆毀行為、在微信公眾號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法院未生效的判決屬于司法未決事實的范疇,網(wǎng)絡環(huán)境下經營者將司法未決事實片面公開,并做誤導性陳述,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解,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構成商業(yè)詆毀。網(wǎng)絡并非法外之地,網(wǎng)絡宣傳應在正常合理的范圍之內,無論權利人還是被控侵權行為人,其對案件的宣傳應客觀而真實,以貶低競爭對手、誤導公眾為目的的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法律所禁止。本案厘清了正常宣傳與商業(yè)詆毀的界限,對市場競爭主體如何規(guī)范自身行為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九、“拖拉機”的外觀設計專利不服行政處理決定案


原告:山東川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濰坊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第三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第三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ZL201530271655.8,名稱為“拖拉機”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 其向被告濰坊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原告制造、銷售、許諾銷售TB904型拖拉機的行為侵犯其專利權,請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被告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原告停止侵權并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和模具。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被控侵權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構成近似,被告行政處理決定合法,應予維持,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跨區(qū)域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在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同時,對涉案產品是否侵權作出了準確的判斷。通過積極履行對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司法審查職能,強化行政行為程序正當性和實體標準合法性的審查,有效促進了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標準與司法裁判標準的統(tǒng)一,進一步促進了跨區(qū)域跨部門協(xié)作,對膠東半島知識產權司法與行政的一體化保護起到了有效的推動作用,提升了膠東半島知識產權保護整體水平。


十、擅自復制發(fā)行計算機軟件犯侵犯著作權罪案


原公訴機關: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


案情簡介:被害單位深圳市某科教網(wǎng)絡有限公司擁有“校園安全綜合防控系統(tǒng)”設備內所含相關軟件的著作權。張某某原系被害單位股東、總經理,其利用職務便利,獲取了被害單位“校園安全綜合防控系統(tǒng)”相關軟件的源代碼。此后,張某某又獲取了被害單位的設備,將設備的外殼更換,另行標注上其所控制的公司名稱。張某某利用上述設備及相關軟件,參加青島市某區(qū)教育局“互聯(lián)網(wǎng)+”校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項目的投標并最終中標。后被舉報致案發(fā),青島某區(qū)財政局出具行政處理決定書,決定廢標。經鑒定,張某某用于投標的設備中的相關軟件與被害單位享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相關軟件具有同一性。青島市市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行其計算機軟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案件上訴后,青島知識產權法庭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具有一定隱蔽性的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犯罪,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安裝有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的設備外殼噴碼后通過參加投標進行推銷,該行為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發(fā)行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本案的判決充分發(fā)揮了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優(yōu)勢作用,嚴厲打擊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有力震懾了侵犯知識產權的各類犯罪分子,有效維護了企業(yè)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樹立了市場主體自主研發(fā)、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正向激勵導向。



來源:青報網(wǎng)聲明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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